监事会或股东的提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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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或股东的提案权

作者:骆军军律师

监事会或股东的提案权
(一)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或监事(第54条)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二)股份有限公司(第103条第2款)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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