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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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会议记录

作者:骆军军律师

股东会会议记录
(一)有限公司(公司法第42条第2款)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法第108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2、《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2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41条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九、董事、监事与公司高管列席股东大会的义务(公司法第151条)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以及监事会或监事的质询
第一百五十一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二)股份有限公司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0条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26条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十、股东大会须程序严谨、内容合法(公司法第22条)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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