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板创业板公司请注意,董秘应由董事或高管兼任!
作者:骆军军律师
案例介绍
2017年12月6日,深交所对中小板上市公司黑牛食品(以下简称“公司”)
出具了监管函,出具监管函的原因之一包括公司“董事会秘书未由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且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
案例分析
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2.6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2.6条均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但沪主板、深主板无类似规定。
在实际中,因为上市公司自身的各种原因,很多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并未由“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从黑牛食品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如这些情形被深交所发现,深交所可能不会直接对上市公司处以监管措施,而是会给予这些上市公司一定时间进行整改,如在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则上市公司可能会收到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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