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解散的公司怎样进行清算?学习参考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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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解散的公司怎样进行清算?学习参考用途

作者:骆军军律师

 股东行使公司解散请求权的目的是通过公司解散进入清算程序,进而实现其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所以,公司的清算和解散相辅相成,不可分离。因股东行使解散请求权而被法院判决解散的公司如何清算?为了解释这一问题,首先分析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四种公司清算程序。四种形式具体如下:
  其一、破产清算。根据《公司法》第189条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其二、公司自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公司法》第19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其三、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
  其四、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清算。按照《公司法》第19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综上可知,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规定因股东请求而解散的公司的清算程序。非但《公司法》没有规定,上文我们提到的最高法院1998年1月6日《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也仅规定:“国内有限责任公司有类似情形的(笔者注:根据上下文,‘类似情形’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被法院判决解散后的清算问题),应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这一解释,也没有解决这个问题。
  按照《公司法》规定,只有债权人才能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股东则没有这一权利。股东如果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行使公司解散请求权,公司召开股东会对解散事宜进行表决,解散议案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那么,公司解散的清算是由公司自行组织清算组来完成。股东如果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公司解散请求权,就给受诉法院设置了一个不大不小的难题。公司被判决解散后必须及时进入清算程序,清理债权债务,实现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否则,股东的公司解散请求权就如同空中楼阁;如不及时清算,公司因为被解散而无法继续经营,债权人的利益也会受到损害。
  笔者认为,目前,在法律对该问题的规定不很明了情况下,受诉法院大致可按以下思路来解决这一问题:
  其一、控股股东自愿受让原告的出资。
  股东起诉解散公司,大多是因为控股股东的严重侵权行为所引起,如果经过开庭审理,有证据证明股东起诉的事实清楚,其公司解散请求依法应当支持,受诉法院应首先在各方股东之间进行调解,调解的中心内容是控股股东是否自愿受让原告的出资。一般情况下,出资的受让价格由各方股东进行协商,主要以原告股东在公司享有的净资产额为标准,再综合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流动性风险和公司价值来协商确定。 ]股东之间自愿达成出资转让的协议后,法院可以劝原告股东撤诉或以调解书的方式结案。值得注意,不能因股东出资转让而使公司股东达不到法定人数。此种处理方式,虽然公司未解散,但起诉的股东实现了股东权,对其来说,和公司解散的效果相似。
  其二、公司自行清算。
  股东经调解不能达成出资转让的协议的,受诉法院应及时作出判决。如果判决公司解散,判决书生效后,股东应及时(具体时间由判决书来确定,可以考虑定为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组成清算组对公司的债权和剩余财产进行清算。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可以认为是股东自觉执行法院判决。
  其三、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
  一般情况下,由法院判决强制解散的公司,其股东之间的关系十分僵化,控股股东很少主动执行法院的判决书。如果超过判决的自动履行期限判决未执行,原告股东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解散执行案和一般债权纠纷执行案不同,执行法院可以参照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案”的特别程序,指定公司清算组成员对公司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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