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僵局时,法定代表人如何罢免与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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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时,法定代表人如何罢免与变更?

作者:骆军军律师

公司僵局时,法定代表人如何罢免与变更?

相关标签: 股权转让纠纷 股东滥用公司人格 确认股东会议无效 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


  上海某工程有限公司设立于2011年,五名股东,各持股20%,由股东之一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设立之初,各股东为公司发展竭尽全力。然而,随着合作的深入,股东之间经营理念发生严重冲突,逐渐失去对彼此的信任,互不配合,并发生公司控制权的争夺。作为股东之一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以公司名义作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其他股东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以及自身的合法权益,遂提出罢免法定代表人。关于法定代表人变更事宜,该公司的章程规定应当经股东会表决通过。然而,个别股东尤其是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导致股东会召集难、作出有效股东会决议难、工商登记变更难,法定代表人变更至今迟迟未能落实。

  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临时股东会召集主体

  本案中,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变更应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哪些主体有权召集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章程对此未作规定。《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决定表决权。本案中,因各股东持股均超过十分之一,因此任何一个股东均有权召集召开临时股东会。

  二、无法有效送达临时股东会召集通知怎么办?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公司章程和全体股东对股东会召开通知未作特别约定,因此适用公司法四十一条规定,即应于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关于本条规定,应当注意以下三点:其一,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且应当保证通知送达日与开会日之间间隔十五日;其二,该通知应当有效送达被通知者且有证据证明,而不仅仅是口头通知或者寄出有关通知但未被签收;其三,应是通知全体股东,而非个别股东,也非持有一定表决权的股东,且应当保留已通知全体股东的证据。

  本案中,召集者已无个别股东的联系方式,无法送达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法定代表人无固定住所且拒收任何文件,不予配合,这均导致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无法有效送达。在此种情况下,该如何送达通知?法律无明确规定。本文认为,在其他股东失联或者拒不配合的情况下,为防止股东会决议被以股东会召集程序违法而撤销,临时股东会召集主体应当穷尽一切可能的手段通知,如通过电话、短信、微信、QQ、电子邮件通知,并向被通知者户籍所在地、住所地和公司住址等送达通知,同时,可在全国性的报纸刊登公告。

  三、临时股东会决议并非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工商部门拒绝办理变更登记怎么办?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除本款规定之外的事项,如公司章程和全体股东未特别约定,则只需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

  本案中,公司章程和全体股东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程序无特别约定,且因公司章程关于法定代表人的人选较笼统,因此也无需修改公司章程,故实际上仅需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而无需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所谓表决权,是按照股东认缴出资比例表决。

  然而,实践却远非那么简单。工商部门从维护部门利益出发,对于存在某股东方缺席会议而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往往本能地拒绝办理变更登记,而要求必须经100%表决权通过;或者虽然并不明确拒绝,但要求提交确认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的司法裁判文书。

  本文认为,如果确实欠缺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仅有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约定比例(如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股东会决议,但工商部门拒绝办理变更登记,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其一,针对工商部门的不作为,直接以工商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工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其二,以公司为被告提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之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临时股东会决议有效,再持生效民事判决书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其三,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之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公司依照临时股东会决议办理工商变更,审理中,法院必然会对临时股东会的召集、通知、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等进行审查,进而认定临时股东会决议效力,判令公司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述后两种方法中,工商部门一般会配合,即使届时仍不作为,股东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向工商部门发出协助履行通知,实现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目的。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掌握着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公司营业执照、公章等,还享有等同于公章效力的签字权,从而实际控制着公司,一旦法定代表人生出异心,则容易做出有损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事。实践中,因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对于法定代表人变更有一定的要求,所以往往出现选任容易罢免难的局面,使公司因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陷入僵局,乃至变得不可能。因此,股东应当充分重视,通过各个股东之间的博弈制定出能符合自身利益的公司法定代表人选任及变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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