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印章事项的进展公告
作者:骆军军律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无
●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本案不影响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本案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刘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刘玉)返还给原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9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鹏起”或“鹏起科技”)发布了《关于公司印章事项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83),披露了公司前董事长刘玉女士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的情况下,于2020年5月25日刻制公司多枚印章,包括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同时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获悉,公司的营业执照于2020年5月29日亦被非法声明遗失作废。
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前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刘玉,要求刘玉向公司交还私刻的公司印章。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披露的《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十、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21年5月11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关于公司与被告刘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京0105民初5947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刘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刘玉)返还给公司。本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刘玉
案件事实与理由:
刘玉系鹏起科技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于2020年6月9日辞去董事、董事长职务,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日,鹏起科技董事会召开会议,选举侯林为董事长。侯林作为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担任鹏起科技的法定代表人(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刘玉在担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期间,在鹏起科技各种印章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于2020年5月14日在长白山日报刊登公告,声称鹏起科技所持公章、法人章遗失,后私自刻制了鹏起科技的公章、合同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鹏起科技发现刘玉私刻行为后,多次要求其交还,但刘玉均拒绝。故鹏起科技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
1、判令刘玉向鹏起科技交还私刻的公司公章、合同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刘玉);
2、诉讼费用由刘玉承担。
二、判决情况
2021年4月2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关于本案作出(2020)京0105民初59477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鹏起科技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鹏起科技的公章、合同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系公司的财产。由鹏起科技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占有。不论刘玉是否依法依规刻制公章,其均无权将上述财物据为己有。现无证据否定2020年6月9日董事会决议的效力,侯林作为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代表鹏起科技以鹏起科技名义提起本案诉讼,主体适格。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刘玉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鹏起科技要求刘玉返还上述财物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本案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刘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刘玉)返还给原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述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无涉案金额,不影响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公司高度重视上述案件,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刘玉私刻公章的行为,公司保留对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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