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份额的转让有两种类型: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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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份额的转让有两种类型: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

作者:骆军军律师

 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份额转让的类型有哪些?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份额的转让有两种类型: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

  1、对内转让指合伙份额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此种转让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对其它合伙人产生效力。即使未尽通知义务也不影响其合伙份额转让的效力。

  2、对外转让指合伙人欲将合伙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此种转让,除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份额转让无效,受让人不能成为合伙人。但转让协议产生内部效力,受让人可以向转让人追偿。

  二、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份额如何转让?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份额转让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合伙人向合伙企业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另一种是合伙人向合伙企业中其他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

  1、合伙人向合伙企业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

  合伙人向合伙企业以外的人转让合伙份额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且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2、合伙人向合伙企业中其他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

  对合伙企业中其他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不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只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三、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份额规定
  《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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