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后股东依法应当补缴出资款
作者:骆军军律师
95后小李稀里糊涂地当上了公司的挂名股东,公司破产后,不仅惹官司上身,还背上巨额债务。近日,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这起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判决小李补缴出资款90万元。
2020年4月,老王注册了星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并对外表示:公司将抓住短视频蓬勃发展的契机,打造宁海本土的短视频发布平台,为本地商家提供广告推广等各类服务。为此,老王招募了一批工作人员负责研发和运营,小李也是其中一员。5月,老王找到小李,表示自己因个人债务问题上了法院的失信黑名单,为了公司能继续顺利发展,希望能由小李担任星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此还将赠送小李0.5%的股份。小李没有多考虑,便一口答应。
不出几个月,老王就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公司也因资金断链停止经营。公司职工在任职期间没有拿到过工资,公司名下也没有财产,大家不得不向宁海法院申请公司破产。
去年5月,宁海法院受理了星光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发现该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注册资本高达1.8亿,其中老王认缴出资额为1.7亿余元,占注册资本的99%,小李和另一名股东小赵各认缴出资额90万元,应当在2040年12月31日前足额缴纳,这三名股东并未履行出资义务。2021年9月,管理人代表公司向三股东提起追收未缴出资诉讼。
宁海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法律规定,股东身份被公司章程确定后,在相关部门登记备案了,那么该股东就有责任履行出资义务。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清算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本院已受理原告星光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尚未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金1.8亿元不再按照认缴期限缴纳,应立即缴足。
2021年10月,宁海法院判决三股东补缴出资款。
法官提醒:
在现实生活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公司登记的股东不是实际股东的情况不在少数。如果实际股东和挂名股东之间存在代持股协议的,该协议对外不发生效力,双方内部可以根据该协议主张各自的权利义务。
本案中,小李虽抗辩自己并非公司实际负责人和实际股东,但其作为公司章程确定并登记备案的股东,其无法逃脱履行出资的义务,如果他和老王之间有代持股的协议,他可以在对公司履行完出资义务后向老王追偿。
商场如战场,经营有风险。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广大市民要谨慎选择是否成为挂名股东,切莫因为一时的诱惑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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