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万律师费不被支持|最高院前法官:判决书批评律师是否妥当?
作者:骆军军律师
【基本情况】
北京分行及建国支行的诉讼请求有四项:1.判令金吉公司向北京分行和建国支行偿还本金69287万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2.请求判令北京分行和建国支行对被告提供的某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令金吉公司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399万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4.请求判令金吉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5万元。
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前三项诉求,独独不支持最后一项诉求。其理由是:
合同中约定当金吉公司出现违约行为时北京分行及建国支行有权要求金吉公司承担为解决纠纷而发生的律师费用,相应约定不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事实上本院已有无数支持判例),但是上述约定存在一定道德风险,即因为权利人不是费用的终局承担者而可能导致其疏于认真筛选律师,放任出现不合理支出之情形。如前所述北京分行及建国支行依据合同约定有权要求金吉公司承担本案中发生的律师费,但基于基本的公平原则,北京分行及建国支行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审慎选择律师使得相应费用支出物有所值的附随义务。
而本案中的实际情况是,审理期间北京分行及建国支行的代理人明显不熟悉案件基本事实,对于本院询问的大部分问题都回应“需向当事人核实”,且核实后也仅是简单将回复讯息转递本院,其间未进行任何梳理工作。举例而言,除前述诉讼请求事例外,在其向本院转递的书面利息计算说明中存在多处明显笔误(比如将2018年归还本金1653万元的时间误写为2019年、将2019年8月26日归还利息的数额误写为500000万元等),竟然需要本院提醒才发现;再比如对于期内利息与逾期罚息重复计算问题,该部分事实可谓一目了然,但在金吉公司提出重复计算抗辩且本院在庭前会议期间已经予以提示的前提下,北京分行及建国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开庭时依旧懵然无措。
合议庭认为,律师的基本工作职责至少应当包括协助当事人梳理案件基本事实并提出法律解决方案,即便根据案件具体情形无法起到引导诉讼思漏的效果,也起码应当做到拾遗补缺,避免出现重大偏差。事实上,律师的价值应当体现于专业性,如果仅仅满足“传声筒”“快递员”的工作角色,任何一名银行普通职员均可以胜任,当事人根本无需为此额外支出费用。据此,合议庭一致认为,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不能认定北京分行及建国支行履行了审慎选择律师的附随义务,故对其要求金吉公司承担律师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几个疑问】
法官在判决中严肃批评律师:不熟悉案件,开庭时懵然无措,律师如果仅是“传声筒”“快递员”,律师费即使有合同约定也不支持!
相信该律师正在遭受同行的嘲笑和民众的欢呼,其压力之大显而易见。或许这个时候他还不能解释,无处诉说心中的痛苦。我纯粹是个看客,不认识该案的任何诉讼参与人,不为任何人洗地或者贴金,仅提出一些疑问,并谈点粗浅看法,对错都无所谓,欢迎大家拍砖。
一、法官在判决书中直接批评律师是否妥当?
我们知道,如果律师在上诉状中批评法官,有被训诫、暂停执业甚至吊销律师证的先例,严重的还可能被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法官在判决书中能否批判律师?法官在判决书中公开批评律师,是否会影响法官独立公正的形象、地位?如果可以批评,应以何种程度为限?如果被批评的律师有异议,有何救济措施?应当如何申辩、维权?如果法官真的批评错了,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我认为,从维护法院独立公正的形象、地位出发,法官不宜在判决书中直接批评律师,正如律师不宜在上诉状中批评法官一样,彼此应当相互尊重。对方如有不当言行,应当以其他合适方式指出。
二、 法官能否以原告律师不尽职尽责为由不支持被告支付律师费?
合同中已经约定当金吉公司出现违约行为时北京分行及建国支行有权要求金吉公司承担为解决纠纷而发生的律师费用,相应约定合法有效,且法院也承认“事实上本院已有无数支持判例”。在被告未以律师的执业态度、水平为由拒绝支付律师费的情况下,法官能否直接以原告律师不尽职尽责为由,违背双方约定,不支持被告支付律师费?
我认为,原告律师如果不尽职尽责,损害的只能是原告的利益,不可能损害被告的利益。法官不宜以原告律师不尽职尽责为由,免除被告依合同约定的支付律师费义务。原被告如果对律师费有意见,法官也应当先听取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和理由,不宜直接介入。
三、 如果律师不够尽职尽责,能否支持被告不支付任何律师费?
如果律师确实不够尽职尽责,导致败诉,可以减少律师费,但能否一分钱律师费都不付?
我认为,没有功劳也有苦劳,肯定不能一分钱律师费都不付。再说,5万元律师费本就不多,只是辛苦费而已。或许在法官看来,5万元律师费很多,顶得上其两三个月工资了。但实际上,能归律师个人所有的部分并不多。众所周知,国有企业的律师业务不容易竞争得到,扣除税费、管理费、案源费、公关费等,律师能从中分得3万元就不错了。正如一位律师所说:“近7亿元的标的,给5万律师费你想让律师怎么样?”“我没做律师之前,认为一个案件收5万元,律师的收费也忒高了吧?但我从事律师后才知道,这样的律师费几乎等于慈善价。”一个大案,法院收了399万诉讼费,却不支持被告支付5万律师费,总觉得哪里不对劲?!
四、为何出现此现象,以及如何避免类似情形再现?
前述律师认为,法律事务的招标投标制度是罪魁祸首。有人经常拿律师和医生相比,两者都遵循希波克拉底宣言。有钱的病人发出招标公告,说自己得了一种病,欢迎全国各地医院来投标,按价低者得的原则,由最后中标者和病人签订医疗协议。这样的事会不会发生?当然不会。那为何到了法律事务,动不动就招标投标,然后价低者得,这合理吗?“7亿元标的的案件你给5万元,你让律师尽心尽力,臣妾做不到啊!”
因此,要反思动辄搞入库管理,通过招标投标选聘律师的制度。如果这样的制度不改,担任“传声筒”“快递员”角色的律师还会存在。
五、法官遇到不认真的律师时应当怎么办?
律师除了服务好当事人,还应当当好法官的参谋、助手,为法官公正裁决案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我当法官时,更希望律师当好我的参谋、助手,帮助我办好案件。如果律师未能如我所愿、不能急我所急,我对这样的律师也是有意见的。尤其是看到律师办案马虎应付,收费却很高,而自己严谨认真办案,收入却很低,内心也是不太平衡的,有时甚至心态很不好。此时应当怎么出气、解气?我有好多办法,但不会在判决书中公开批评、贬损律师。
人生充满无常,你不可能永远大权在握、高高在上,或许哪一天你也成为了律师甚至被告,别人这样对你,你会怎么想,受得了吗?
北京分行及建国支行的诉讼请求有四项:1.判令金吉公司向北京分行和建国支行偿还本金69287万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2.请求判令北京分行和建国支行对被告提供的某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令金吉公司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399万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4.请求判令金吉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5万元。
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前三项诉求,独独不支持最后一项诉求。其理由是:
合同中约定当金吉公司出现违约行为时北京分行及建国支行有权要求金吉公司承担为解决纠纷而发生的律师费用,相应约定不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事实上本院已有无数支持判例),但是上述约定存在一定道德风险,即因为权利人不是费用的终局承担者而可能导致其疏于认真筛选律师,放任出现不合理支出之情形。如前所述北京分行及建国支行依据合同约定有权要求金吉公司承担本案中发生的律师费,但基于基本的公平原则,北京分行及建国支行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审慎选择律师使得相应费用支出物有所值的附随义务。
而本案中的实际情况是,审理期间北京分行及建国支行的代理人明显不熟悉案件基本事实,对于本院询问的大部分问题都回应“需向当事人核实”,且核实后也仅是简单将回复讯息转递本院,其间未进行任何梳理工作。举例而言,除前述诉讼请求事例外,在其向本院转递的书面利息计算说明中存在多处明显笔误(比如将2018年归还本金1653万元的时间误写为2019年、将2019年8月26日归还利息的数额误写为500000万元等),竟然需要本院提醒才发现;再比如对于期内利息与逾期罚息重复计算问题,该部分事实可谓一目了然,但在金吉公司提出重复计算抗辩且本院在庭前会议期间已经予以提示的前提下,北京分行及建国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开庭时依旧懵然无措。
合议庭认为,律师的基本工作职责至少应当包括协助当事人梳理案件基本事实并提出法律解决方案,即便根据案件具体情形无法起到引导诉讼思漏的效果,也起码应当做到拾遗补缺,避免出现重大偏差。事实上,律师的价值应当体现于专业性,如果仅仅满足“传声筒”“快递员”的工作角色,任何一名银行普通职员均可以胜任,当事人根本无需为此额外支出费用。据此,合议庭一致认为,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不能认定北京分行及建国支行履行了审慎选择律师的附随义务,故对其要求金吉公司承担律师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几个疑问】
法官在判决中严肃批评律师:不熟悉案件,开庭时懵然无措,律师如果仅是“传声筒”“快递员”,律师费即使有合同约定也不支持!
相信该律师正在遭受同行的嘲笑和民众的欢呼,其压力之大显而易见。或许这个时候他还不能解释,无处诉说心中的痛苦。我纯粹是个看客,不认识该案的任何诉讼参与人,不为任何人洗地或者贴金,仅提出一些疑问,并谈点粗浅看法,对错都无所谓,欢迎大家拍砖。
一、法官在判决书中直接批评律师是否妥当?
我们知道,如果律师在上诉状中批评法官,有被训诫、暂停执业甚至吊销律师证的先例,严重的还可能被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法官在判决书中能否批判律师?法官在判决书中公开批评律师,是否会影响法官独立公正的形象、地位?如果可以批评,应以何种程度为限?如果被批评的律师有异议,有何救济措施?应当如何申辩、维权?如果法官真的批评错了,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我认为,从维护法院独立公正的形象、地位出发,法官不宜在判决书中直接批评律师,正如律师不宜在上诉状中批评法官一样,彼此应当相互尊重。对方如有不当言行,应当以其他合适方式指出。
二、 法官能否以原告律师不尽职尽责为由不支持被告支付律师费?
合同中已经约定当金吉公司出现违约行为时北京分行及建国支行有权要求金吉公司承担为解决纠纷而发生的律师费用,相应约定合法有效,且法院也承认“事实上本院已有无数支持判例”。在被告未以律师的执业态度、水平为由拒绝支付律师费的情况下,法官能否直接以原告律师不尽职尽责为由,违背双方约定,不支持被告支付律师费?
我认为,原告律师如果不尽职尽责,损害的只能是原告的利益,不可能损害被告的利益。法官不宜以原告律师不尽职尽责为由,免除被告依合同约定的支付律师费义务。原被告如果对律师费有意见,法官也应当先听取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和理由,不宜直接介入。
三、 如果律师不够尽职尽责,能否支持被告不支付任何律师费?
如果律师确实不够尽职尽责,导致败诉,可以减少律师费,但能否一分钱律师费都不付?
我认为,没有功劳也有苦劳,肯定不能一分钱律师费都不付。再说,5万元律师费本就不多,只是辛苦费而已。或许在法官看来,5万元律师费很多,顶得上其两三个月工资了。但实际上,能归律师个人所有的部分并不多。众所周知,国有企业的律师业务不容易竞争得到,扣除税费、管理费、案源费、公关费等,律师能从中分得3万元就不错了。正如一位律师所说:“近7亿元的标的,给5万律师费你想让律师怎么样?”“我没做律师之前,认为一个案件收5万元,律师的收费也忒高了吧?但我从事律师后才知道,这样的律师费几乎等于慈善价。”一个大案,法院收了399万诉讼费,却不支持被告支付5万律师费,总觉得哪里不对劲?!
四、为何出现此现象,以及如何避免类似情形再现?
前述律师认为,法律事务的招标投标制度是罪魁祸首。有人经常拿律师和医生相比,两者都遵循希波克拉底宣言。有钱的病人发出招标公告,说自己得了一种病,欢迎全国各地医院来投标,按价低者得的原则,由最后中标者和病人签订医疗协议。这样的事会不会发生?当然不会。那为何到了法律事务,动不动就招标投标,然后价低者得,这合理吗?“7亿元标的的案件你给5万元,你让律师尽心尽力,臣妾做不到啊!”
因此,要反思动辄搞入库管理,通过招标投标选聘律师的制度。如果这样的制度不改,担任“传声筒”“快递员”角色的律师还会存在。
五、法官遇到不认真的律师时应当怎么办?
律师除了服务好当事人,还应当当好法官的参谋、助手,为法官公正裁决案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我当法官时,更希望律师当好我的参谋、助手,帮助我办好案件。如果律师未能如我所愿、不能急我所急,我对这样的律师也是有意见的。尤其是看到律师办案马虎应付,收费却很高,而自己严谨认真办案,收入却很低,内心也是不太平衡的,有时甚至心态很不好。此时应当怎么出气、解气?我有好多办法,但不会在判决书中公开批评、贬损律师。
人生充满无常,你不可能永远大权在握、高高在上,或许哪一天你也成为了律师甚至被告,别人这样对你,你会怎么想,受得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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