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
作者:骆军军律师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政策的支持,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也为大量的劳动力提供了工作机会。
一、民营经济法律保护的社会背景
民营经济的发展在现代经济状态下有活力,有后劲,是实现现代化经济的重要依托。民营企业用近40%的资源,创造了我国60%以上GDP,缴纳了50%以上的税收,贡献了70%以上的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提供了80%以上的就业岗位,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党的二十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宣示了我们党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坚定决心,也更加引导和激励着广大民营企业家在新时代作出新贡献,继续把企业做优做强做大。
同时,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系统工程中,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有益于、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我们要为民营企业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充分激发民营经济的潜力、活力和创造力。
二、民营经济发展存在的法律问题
民营经济的发展环境是开放的,但是目前民营企业的发展仍然受到多方面的制约。比如,在法律上,国营经济和民族经济就存在着不同的法律地位,适用的法律条文也不同。
(一)民营企业在合同的订立、履行阶段法律意识不足,缺乏证据意识。近日,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审理保定某公司与一自然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定某公司作为原告,虽起诉被告要求其给付货款,但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双方之间仅有某公司的送货单据和其整理的货物货款清单,并没有任何被告关于货款的确认,被告对该货款亦予以否认。在此种情况下,原告手中仅有向被告送货的证据,不能作为被告未给付货款的依据,且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主张被告欠货款的证据明显不足,其败诉风险很大。由此可见,民营企业在合作发展的过程中,对于运用法律意识保护自己的意识是有的,但是对于如何对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进行法律确认,形成法律证据,尚缺乏明显的意识,亦没有对产品的交付和货款的确认形成书面材料,才导致自身进入诉讼阶段后面临着败诉的风险,无法使得自身的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
(二)民营企业主张权益的法律时效意识不足。通过审理民营企业的民事案件发现,有些民营企业对合同的履行期限,缺乏严格的控制和有效的防范。有些企业未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最后还款日期催要欠款,导致在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后,才想起向欠款的客户追要欠款,而此时在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的情况下,民营企业作为原告又无法提供一直向被告追要欠款的有效证据,那么民营企业的诉讼请求往往被判决驳回。
(三)民营企业提供担保不当引发的法律问题。一些民营企业在不对其他企业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和盈利前景、持续发展能力等相关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的情况下,便盲目为他人或者其他企业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被担保的一方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民营企业作为保证人,就要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民营企业不履行担保义务,又面临着执行中被列入黑名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等风险,从而使本企业的生产和经营陷入困境。在民营企业履行了担保义务后,在进行求偿的过程中,往往又因被担保人无偿债能力或给付能力,导致自身企业的权益无法得到实现和保障。
(四)民营企业在经营中对劳动关系处理不当引发的诉讼问题。在劳动纠纷案件中,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败诉率高。主要表现在:部分企业在经营状况出现问题时,未能充分与劳动者进行协商达成新的共识,出现不及时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不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单方随意调岗调薪等情况,由于处理矛盾方式不当,客观上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注重保护劳动者权益,对企业提出了较高的举证责任要求,在企业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引发劳动争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民营企业因证据意识不足,容易忽视对相关证据的保存,或在诉讼中不积极举证,经常因不能提交考勤表、工资明细、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凭证、通知凭证、制度管理通知情况、按规定进行培训情况等应当由企业保存的相关证据材料,导致败诉。
三、民营经济法律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法院在审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时,要慎重采取查控措施,以保障民营企业经营权益。当事人申请对民营企业采取保全措施的,审慎采用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在冻结银行账户时,要尽可能地预留企业往来账户和必要资产,严格防范超标的查封保全,尽力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对于无不良记录、有发展前景但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的困难的民营企业,比如因提供担保而陷入执行困境的民营企业来说,要审慎纳入失信人名单,尽量通过执行和解的方式来帮助民营企业渡过难关。
(二)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扫除障碍。严厉打击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要切实履行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走私贩私、偷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融诈骗、串通投标、合同诈骗、非法经营以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维护民营企业正当权益和正常的市场管理秩序,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法治环境。同时,要加大打击侵犯民营经济财产的各类犯罪活动,依法严惩抢劫、抢夺、盗窃、挪用、诈骗、侵占以及聚众哄抢、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等侵犯民营企业财产的犯罪活动,保障民营经济财产安全,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犯罪分子。
(三)开辟涉企案件绿色通道。对涉及民营企业自身保障的案件,建立立案、审理、执行“绿色通道”,力争快审、快结、快执。对于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更多使用速裁程序,快速便捷地解决争议,尽量缩短审理周期,减少当事人诉累。对拖欠企业债务、影响企业经营困难的案件,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千方百计实现企业债权。
(四)建议民营企业要规范合同管理,牢固树立证据意识。民营企业要建立合同签订、审批、登记、备案的归口管理制度,做好合同签订前、签订时和签订后三个重要环节,建立合同不能履行的预警机制,尽可能控制法律风险。在订货、发货、交付、确认货款等各个环节中,都要注重法律留痕,注意和交易方的证据采集等内容,以防出现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尴尬情形。
(五)建议民营企业规范劳动用工。民营企业在用工的过程中,要依法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尽可能保证合同内容的全面完整,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的工作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加强对劳动者的上岗培训和法律政策培训等。
在保护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道路上,我们要用好用足法律资源,充分发挥法律在民营企业债务负担化解、产业层次提升和民营经济市场空间拓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法有效解决民营企业发展涉及的法律问题,不断激发、释放民营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力争让民营企业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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