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照片引流?面临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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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照片引流?面临法律严惩!

作者:骆军军律师

  在当下这个网络流量占据主导的时代,“网红推荐”和“达人同款”无疑已成为商家们提升商品销量的得力武器。因此,很多商家为了让自己的店铺更具热度,使商品更有吸引力,常常会做出一些不当行为,其中较为常见的就是未经他人许可,直接从互联网上下载他人照片来进行“引流”。那么,针对这种行为,商家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近日,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张某某是一名自媒体博主,在某书平台上拥有将近十万的粉丝数,经常通过个人账号发布个人穿搭照片和视频,在短视频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肖像权具有一定公众辨识度以及商业价值。某网店未经张某某授权许可,擅自在自家的网店内使用多张含有张某某肖像的图片,用于推广、宣传其所销售的产品。张某某多次与网店沟通要求删除自己的照片,该网店置之不理。张某某以该网店侵害其肖像权为由,诉至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权作为自然人享有的重要人格权,具有绝对性、专有性、排他性等特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要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即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某网店未经张某某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店中使用张某某的肖像,宣传其销售的商品,客观上利用了张某某的影响力,其行为已侵害了张某某的肖像权。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不因知名度、影响力低而不受保护。张某某有杈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判决网店向张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张某某6000元。

  【杭州法律咨询服务中心说法】

  肖像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网络电商“蹭”网红热度或许能在短期内达到“引流”“种草”“带货”之目的,但却存在侵犯他人肖像权等法律风险。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加强自身肖像权保护意识,在社交平台发布个人照片需谨慎,遇到侵权行为,应及时收集保存证据,必要时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不受侵害】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请求权】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人格侵权责任应考虑的主要因素】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一千条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承担】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肖像权消极权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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