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规定的法定登记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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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规定的法定登记部门

作者:骆军军律师

一般来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林木主管部门、运输工具登记部门是《担保法》规定的法定登记部门。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的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及企业内的空地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及厂区内的空地抵押的,抵押登记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的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及企业内空地抵押的,抵押登记部门为土地管理部门;自然人、城市个体户等房屋抵押的,抵押登记部门为房地产管理部门。
      第三人抵押的,若第三人抵押物为企业房产的,按上述划分方式确定抵押登记部门;若第三人抵押物为自然人(含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房产的,抵押登记部门为房地产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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