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场地(用地)租赁合同
作者:骆军军律师
经营场地(用地)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租赁场地(土地)从事经营的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租赁场地
乙方承租甲方场地余杭区闲林镇 ,面积1500平方米,用于乙方 。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0年2月1日止,共计2年。
第三条 租金
本合同租金实行按年支付制,租金标准为每年 整;租金支付方式为现金或支票。租金每年年初时支付。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依法制订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用电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2、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直至单方解除合同。
3、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保障乙方正常经营。
4、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
5、应对乙方所租场地进行物业管理,并负责场地内的安全防范和经营设施的建设及维护;对乙方装修的审查和监督;水、电等设备、管道、线路、设施及系统的管理、维修及保养;消防管理;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2、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亮证照经营。
3、应按照约定的用途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索票索证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4、应按期支付租金并承担因经营产生的各项税费。
5、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市场内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意,造成损坏的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6、将场地转让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应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不得出租、转让、转借、出卖营业执照。
7、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本人或本企业的备案资料。
8、建筑物外立面及建筑物内部非乙方承租场地范围内的广告发布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年租金的10%的支付违约金:
1、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包括因违法经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收回经营证照的。
2、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场地,经甲方▁2▁次书面通知未改正的。
3、利用场地加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4、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5、将场地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
6、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的。
7、违反保证金协议的有关约定的。
8、违反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或拒不服从甲方管理的。
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办理解除租赁手续。因甲方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减收相应的租金,并退还保证金及利息。
第六条 其他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场地或用水、用电等市场内的经营设施,应减收相应租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2、甲方未按约定投保致使乙方相应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迟延租金0.5%的违约金。
第七条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场地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甲方应减收相应的租金。
如果场地无法复原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应退还保证金及利息,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续租
乙方有意在租赁期满后续租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进行书面答复。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期满前甲方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续租,租期为不定期,租金标准同本合同。第十二条 租赁场地的交还
租赁期满未能续约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30日内将租赁的场地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场地在租赁期限内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4份,甲方2份,乙方2份。
第十六条
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单方制订的规章制度也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规章制度的内容与合同约定相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但国家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2008年2月1日
签约地点:杭州余杭闲林宾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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