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付当物 典当合同成无效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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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付当物 典当合同成无效借贷

作者:骆军军律师

    由于未交付当物,原本的典当合同被认定为借贷性质,由于当物未实际交付,也未办理质押登记,典当公司行为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借贷合同亦无效。近日,张家港市法院审结一起典当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延利公司返还原告典当公司借款,驳回原告典当公司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

  2008年9月,张家港延利公司以冷轧带钢1600吨作为当物向典当公司借款400万元,签订了《全国统一当票》及《借款合同》,中鼎公司、朱某等人对延利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签订后,延利公司未交付当物。后延利公司一直没有归还借款,典当公司遂起诉要求延利公司返还借款,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设立的典当企业依据签订的以房地产、财产权利、动产为其向债务人出借款项设定质押、抵押担保的典当合同,应当认定为借贷合同性质,故典当公司与延利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属借贷合同。延利公司未向典当公司交付当物,也未办理质押登记,典当公司未依法设定抵押或质押而出借款项,违反了“典当企业不得从事信用贷款”的规定,属非法金融活动,故认定借贷合同无效。中鼎公司、朱某等人的《保证合同》属于从合同,主合同《借款合同》无效,故认定《保证合同》无效,故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点评:典当行业内部业务操作不规范,为追逐利润,甘冒违规风险,违反政策规定操作,致使行业内风险系数增大,纠纷增多。因此,典当企业承办动产质押典当业务,对当物的交付应当严把审核关,及时取得动产质押法律凭证,确保当物交付典当企业占有合法生效。典当企业必须到相应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合同和质物优先受偿权才能依法有效并获得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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