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庆缺失婚礼录像被判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骆军军律师
由于婚庆公司过失,导致小两口结婚当天的婚礼录像大部分缺失,小两口一气之下将婚庆公司的老板张某告上法庭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日照市东港区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赔偿小两口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小两口王某、刘某因举办婚礼一事于2011年7月与张某经营的日照市某婚庆公司达成书面服务合同,约定由婚庆公司为其提供全程拍摄录像服务,小两口也全额交纳了相关费用3800元。婚礼过后,张某向小两口交付一盘举办婚礼及婚宴部分过程的录像带,但录制过程仅20分钟,缺失了婚礼现场的大部分录像视频。10月6日,因协商不成,小两口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被告对缺失大部分录像的事实无异议,同意赔礼道歉,但认为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
法院经审理认为,举办婚礼并对婚礼过程全程录像,以及制作婚庆录像资料留作永久纪念是当今举行婚礼的惯常做法。由于婚礼过程中的场景、神态等具有不可逆转和不可再现性,录像资料对婚礼的当事人来说具有特殊意义。本案中,被告作为提供婚庆服务的一方将原告婚礼录像大部分丢失,确给其造成一定程度精神损害,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益,原告以侵权为由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以支持。被告疏于管理录像资料,对录像大部分丢失存在一定的过错,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和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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