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买到“水货”可依法双倍索赔
作者:骆军军律师
近日,昌平区兴寿镇的摄影爱好者李某在某商场买了一台某品牌单反相机,买回后向摄友们展示,被告知可能是“水货”。于是,李某到了该品牌的售后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非面向中国大陆销售产品”,即“水货”。李某问:该怎样维权?
法律人士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规定,本案中,李某可以向商家要求赔偿。但是一定要收集保存好购买相机的发票、收据等书面证据。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 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