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带宠物狗看病,途中狗被撞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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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带宠物狗看病,途中狗被撞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骆军军律师

     我母亲62岁,退休在家。今年10月21日上午,邻居郑某托我母亲帮忙把他家名叫“闹闹”的宠物狗送去宠物医院看病。我母亲答应后牵着“闹闹”去宠物医院。在回来的路上(行走在人行道上),“闹闹”因为被附近酒店有人结婚放鞭炮的声音吓着了,挣脱了我母亲的牵引跑到马路中间,被一辆飞驰的摩托车撞倒毙命。摩托车不见踪影。郑某回家得知此情形,不依不饶说,“闹闹”是两个月前花2.8万元买来的,要求我母亲赔偿。

  请问,我母亲受托带宠物狗看病,途中狗被撞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你母亲是否有赔偿责任,关键是看你母亲带郑某的宠物狗看病和郑某之间形成的是一种什么法律关系。郑某委托你母亲带他的宠物狗看病,双方没有就报酬问题进行协商和约定,这在法律上属于委托合同关系,而且是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

  我国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所谓重大过失,是指一般人在正常的情况下,只要稍加注意就可以避免损害的发生,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注意且发生了损害的,行为人就是有重大过失。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母亲牵引着宠物狗“闹闹”行走在人行道上,应当说是尽到了一般人在正常的情况下的注意义务。因为“闹闹”被鞭炮声吓着后挣脱牵引,跑到马路上被撞死,显然是不可能预见的。换句话说,即使此时可以认为你母亲注意不够,有一定的疏忽和过失,但无论如何也不能认为属于重大过失。所以郑某要求你母亲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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