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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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管辖原则

作者:骆军军律师

即指一国法律明确规定其法院对其类海事纠纷案件享有排他的管辖权。

  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2.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3.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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