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消法规定:违法广告代言人有连带责任
作者:骆军军律师
违法广告代言人有连带责任
修改后的《消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近年,名人代言问题产品、虚假广告屡被曝光。例如郭德纲代言无广告批号和卫生许可证的“藏秘排油百草减肥茶”;文清代言广告语夸大其辞的“眼保姆”;成龙在一款洗发水广告中宣称某洗发水没有化学成分但这是不可能的……而今年9月份著名艺人小S因代言“胖达人”面包无添加剂的事件被揭发后再次将明星代言推到舆论浪尖。不少人呼吁,我国现行《广告法》中虚假广告只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等社会团体处罚的规定,让名人代言成了法制规则之外的一种特殊现象。利益诱惑之下,缺乏法制约束的道德教义苍白乏力,应该借助法律的力量,而修改后的《消法》做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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