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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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

作者:骆军军律师

担保包括三类:人保(保证)、物保(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金钱担保(定金)。

    一、担保法原理

    (一)担保的从属性

    担保物权属于从属权利,从属于主债权债务。表现在:1、成立的从属性,主债不成立,担保亦不成立;2、变更的从属性,主债内容变化,担保的权利义务亦随着变化;3、效力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无效,担保亦随着无效;4、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消灭,担保亦随之消灭;5、诉讼上的从属性,担保人与主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6、移转上的从属性。

    (二)担保无效

    1、主体:国家机关、公益法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标的:法律禁止流通、不得转让的财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特别情形: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对外担保。《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无效担保的责任。(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分两种情况:A 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B 债权人和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的责任限额为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1/2。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分两种情况:A 担保人无过错,担保人免责;B 担保人有过错,担保人责任限额为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1/3。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三)人保与物保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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