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股票融资合同纠纷案 解析
作者:骆军军律师
导读:2018年1月16日,深圳金融法庭第一案——场外股票融资合同纠纷案宣判,这是深圳金融法庭设立之后在前海公开宣判的第一个案件。2015年6月伊始,股灾导致的场外配资合同纠纷爆发,呈现出井喷态势,处于我国经济与金融创新最为活跃的经济特区——深圳市尤为突出,深圳市中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积极探讨,于当年第16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场外股票融资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为深圳市场外股票融资案件提供了宝贵的指引。2017年12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全国首个专门金融法庭——深圳金融法庭正式在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揭牌办公。无独有偶,深圳市金融法庭第一案就是场外股票融资案.
场外股票融资,即为大家所熟知的“场外配资”,简单而言就是借钱炒股票。称为“场外”是相对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而言的。现实操作中经常以“股票账户交易委托协议书、股票配资合同、投资顾问协议、借钱炒股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合作经营合同、信托合同等”形式出现。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场外股票融资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这样定义:场外股票融资是指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约定融资方向配资方交纳一定现金或一定市值证券作为保证金,配资方按杠杆比例,将自有资金、信托资金或其他来源的资金出借给融资方用于买卖股票,并固定收取或按盈利比例收取利息及管理费,融资方将买入的股票及保证金让与给配资方作担保,设定警戒线和平仓线,配资方有权在资产市值达到平仓线后强行卖出股票以偿还本息的合同。
一、一般合同模式
现实操作中通常表现为三方参与(部分案例为双方):融资方(炒股人)、配资方(出资人)、第三方(名义开户人)。合同名称和表现形式多样化,但内容大多约定由融资方缴纳一定比例的现金或等值股票作为保证,按照约定倍数向配资方借入资金,保证金和配资资金均划转至第三方账户。由融资人进行股票交易操作,融资人自行承担股票交易操作风险。配资方按照固定比例或盈利比例收取利息及管理费。为保证配资方资金安全,融资方将买入股票及保证金作为担保,设定补仓线、平仓线等,配资方有权在股票市值达到止损线后强制平仓,以保证本息安全。
具体模式见下图:

场外股票融资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应收集并保留必要的证据,作为计算损失、要求返还和请求赔偿的依据。代理律师应充分考虑到被代理人的诉求和证据支持的充分性,积极协助整理涉案证据,以便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确保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

场外股票融资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应收集并保留必要的证据,作为计算损失、要求返还和请求赔偿的依据。代理律师应充分考虑到被代理人的诉求和证据支持的充分性,积极协助整理涉案证据,以便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确保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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