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纪要》解读:详解“场外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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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纪要》解读:详解“场外配资”

作者:骆军军律师

目录
一、“场外配资”涉及相关专业名词解释
二、场外配资所属整体知识框架
三、场外配资
四、场外配资合同效力及责任承担

2019年11月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里提到了“场外配资”,好多人看到这个词,一开始都觉得很陌生,也很好奇到底什么是“场外配资”。经过一番搜索后,貌似理解了,仔细一想,好像又没有理解。笔者也有类似的经历与对知识的不解、迷茫,在看了很多关于“场外配资”的文章后,发现大部分都是介绍场外配资合法与否、合同效力如何、市场规模大小等,没有系统性的解读“场外配资”。基于自己的搜索与理解,笔者试从场外配资涉及到的专业名词、整体知识框架、场外配资具体概念、常见模式以及场外配资合同效力及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分析解读,以供大家参考,方便大家进一步加深对“场外配资”的理解。欢迎联系笔者沟通交流探讨。

本文所述场外配资,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股票市场的场外配资,即配资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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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配资”涉及相关专业名词解释

在解读“场外配资”之前,为了便于金融知识的小白读者更容易理解,笔者认为有必要先作一个专业名词解释的铺垫,就“场外配资”涉及到的相关专业名词作一个简单的解读如下:

(一)配资公司

 配资公司,最早是由期货行业的发展衍生出来的期货金融服务行业,配资公司是专门为期货(股票)投资者提供资金融通,运用杠杆原理扩大投资者(需资方)的资金量,实现高比例杠杆操作,期货公司的保证金制度被配资公司拷贝运用,在期货15%左右的保证金比例下,配资公司再扩大最高10倍(有的公司提供20倍以内),再次缩小投资者的保证金量。从公司属性来看,期货公司和配资公司是不同属性的公司,前者是金融公司,后者很多是咨询类非金融公司。

根据配资公司的公司属性来分,配资公司可分中介公司即配资咨询服务公司和专业自营配资公司;根据配资公司主营业务来分,可分为期货配资公司、股票配资公司、股指期货配资公司等等。

(二)伞形信托

伞形信托,是指由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共同合作,结合各自优势,为证券二级市场的投资者(需资方)提供投、融资服务的结构化证券投资产品。具体来说,就是用银行理财资金借到信托产品,通过配资、融资等方式,增加杠杆后投资于股市(证券二级/流通市场)。

这种投资结构是在一个信托通道下设立很多小的交易子单元,通常一个母账户可以拆分为20个左右的虚拟账户,按照约定的分成比例,由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上图中优先级委托人)认购信托计划优先级受益权,其他潜在客户(上图中劣后级委托人)认购劣后受益权,根据证券投资信托的投资表现,剔除各项支出后,由劣后级投资者(上图中劣后级委托人)获取剩余收益。

(三)P2P平台

P2P平台一般指P2P(peer to peer lending)网络借贷平台,是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互联网金融(ITFIN)服务网站。

网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

P2P平台交易模式有四种:(1)担保机构担保交易模式;(2)P2P平台下的债权合同转让模式;(3)大型金融集团推出的互联网服务平台;(4)以交易参数为基点结合O2O(Online to Offline,将线下商务的机会与互联网结合)的综合交易模式。

(四)分仓系统与HOMS系统

分仓系统就是子母账户的意思,母账户就是期货(配资)公司开的账户,分仓软件,就是母账户可以分仓多个子账户。市场上常见的包括恒生公司HOMS系统、上海铭创和同花顺系统。

HOMS系统是一款以投资交易为核心并兼具资产管理、风险控制等相关功能的金融云投资管理平台。HOMS系统起源于恒生电子另一产品O32系统,HOMS系统其实就是O32系统的精简版,O32系统有三大功能,对接券商管理系统、账户分仓并对虚拟账户结算、合规与风控管理。首先,对接券商IT系统,这个不是一般公司可以做的,但是恒生电子有这个优势,因为大部分券商的IT系统都是恒生电子开发的,自己对接自己的系统当然不存在任何问题。其次,账户分仓并对虚拟账户结算,虚拟账户不是真实存在的,券商看到的所有的订单都是通过HOMS系统服务器下的,券商并不了解有多少虚拟账户下单。每个HOMS系统客户端就相当一家券商,证监会是明令禁止开展非法证券中介业务的。

(五)证券公司(Securities Company)

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法人企业,分为证券经营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狭义的证券公司是指证券经营公司,是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它具有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可以承销发行、自营买卖或自营兼代理买卖证券。普通投资人的证券投资都要通过证券商来进行。

(六)预警线与平仓线

预警线就是指当需资方(买股方)出资赔本到必定的金额,就必须追加一些保证金。假设需资方未追加保证金并继续购买股票,那么配资公司就会阻止需资方再购买股票,并且可以改动账户暗码。

预警线仓位的设定,每一个配资公司设置都是不同的,需资方在配资前就要问清楚配资公司的警戒线怎样设置,选用的什么比例。

平仓线,股票投资术语,可以理解为强制止损线,是一种防止配资方亏损的强制性风险控制措施。在配资合作过程中,现有证券账户资金与初始证券账户资金亏损达到一定的比例时,资方有权按照合同强行平仓。这个比例就是股票配资平仓线(一般1:3配的平仓线是85%)。

平仓线说的就是需资方赔本到警戒线报警之后还未能向配资方上缴保证金持续操作股票,持续赔本下去就到了平仓线的仓位。配资公司为了保证自身的资金安全,都会进行平仓处理。平仓就是指把需资方所持有的股票按市场的价格全部兜销卖出。

(七)强制平仓

在阐释强制平仓前,先了解一下“平仓”的概念。平仓,原是期货的交易术语,是指期货投资者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期货合约的品种、数量及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以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通俗的讲就是,原先买入的就卖出,原先卖出的就买入。

强制平仓,又称强行平仓、被斩仓或被砍仓,是指仓位持有者以外的第三人(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强行了结仓位持有者仓位的行为。期货中的强行平仓有两种,交易所对期货公司(或自营会员)的强行平仓和期货公司对客户的强行平仓。

本文的强制平仓是指需资人因交纳一定的保证金而持有配资公司的证券(股票)账户,当因亏损导致账户余额达到预警线而需资人没有追加保证金继而账户余额达到平仓线时,配资公司强行禁止需资人继续交易将其平仓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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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配资所属整体知识框架

 

认知“场外配资”,在从微观方面解读前,有必要先从宏观上了解一下其所处的整体知识框架,如下图所示:“场外配资”这一活动是在股票二级市场/流通市场里进行的,股票二级/流通市场与股票一级/发行市场并列,构成股票市场;股票市场与基金市场、债券市场等并列又形成整个证券市场;证券市场与中长期信贷市场并列构成资本市场,也即长期金融市场。

1.金融市场·场外配资

 

2.证券二级/流通市场参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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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配资

场外配资和通常认为的OTC场外交易市场不同,“场外”和“场内”并不以物理或空间区域为区分,一般认为以是否需要金融牌照或批准以及是否需接受金融监管为划分标准。

场内配资,主要指的是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场内进行的配资业务,是受证监会监管的合法业务,券商融资融券业务系典型的“场内”配资业务。

场外配资,指是配资公司等非证券经营机构向投资者提供的股票融资行为,其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脱离了监管机构对资金来源、投资方向、投资者准入门槛、杠杆比例等监管规制,民间借贷、P2P互联网金融则为典型“场外”配资业务。介于两者之间的银行理财、伞形信托、私募配资等方式虽然也接受相应金融监管,但在准入门槛、投资标的范围、杠杆率等方面又有所不同。

前述各类通道和业务经过相互嵌套,结合以恒生HOMS等分仓系统,实现了配资公司对客户子账户证券、资金进行监控和结算、二级子账户分仓、股票账户虚拟非实名化、账户操作与支配权分离、配资公司强行平仓权、投资者零门槛、理论无限杠杆率等目的。

《九民纪要》对场外配资的定义为:场外配资业务主要是指一些P2P公司或者私募类配资公司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起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融资业务平台,将资金融出方、资金融入方即用资人和券商营业部三方连接起来,配资公司利用计算机软件系统的二级分仓功能将其自有资金或者以较低成本融入的资金出借给用资人,赚取利息收入的行为。

这些场外配资公司所开展的经营活动,本质上属于只有证券公司才能依法开展的融资活动,不仅规避了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中资金来源、投资标的、杠杆比例等诸多方面的限制,也加剧了市场的非理性波动。

通俗易懂的讲,场外配资,即借钱炒股,是指配资公司可以在股票需资方的自有资金(保证金)的基础之上再提供一定杠杆倍数的配资资金以及股票账户,投资者(需资方)参与股票买卖交易,实现投资者(需资方)的杠杆交易。

为了确保出借资金的安全,配资公司实时监控客户账户资金情况,设置平仓线和预警线,当客户资金到达预警线,配资公司会通知客户自行减仓或补保证金,一旦客户资金触及平仓线,配资公司有权立即强行平仓。

例如,股票需资方有10万元资金,配资公司则以股票需资者(客户)的10万自有资金(保证金)为基数再提供90万元的配资资金(交易账户总资金为100万元),但交易账户需由配资公司提供(实盘账户)。通过HOMS系统,开立的子账户完全由投资者(需资方)自己独立操作,盈利自负,配资公司仅收取拆借资金的固定利息。

为了更方便的理解场外配资,笔者拟从以下五个方面对场外配资做一个相对比较通俗易懂的解读,如下:

(一)场外配资参与主体

1.P2P公司或者私募类配资公司

行为:向资金融出方融入较低成本的资金;向资金融入方提供自有资金或者以较低成本融入的资金;支付低息,收取高息,赚取利息差。

2.资金融出方

行为:向配资公司提供较低成本的资金,收取低息。

3.资金融入方即用资人

行为:向配资公司融入资金,并用该资金参与股市买卖活动,支付高息。

4.券商营业部(证券公司)

行为:提供股票账户。

(二)场外配资关键技术

1.互联网信息技术;

2.计算机软件系统的二级分仓功能。

(三)场外配资的本质

本质上属于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不合法的融资活动,该融资活动依法只有证券公司才能开展。

该融资活动规避了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中资金来源、投资标的、杠杆比例等诸多方面的限制,打破了证券公司和中登公司对股票投资账户开户权限的垄断权限。

(四)场外配资的影响

1.加剧了股票市场的非理性波动,不利于金融秩序和监管。

2.二级分仓功能方便了投资者只需要通过配资公司就能完成股票账户的开户、交易、清算;

3.二级分仓功能使得投资者股票交易账户虚拟化,不利于对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监管;

4.二级分仓功能弱化了证券公司的股票账户的开立、交易、清算等核心功能,进一步弱化券商牌照和互联网券商牌照;

5.二级分仓功能使得配资公司直接与投资者进行资金往来、结算,没有第三方监管,这极容易导致民间配资公司挪用投资者保证金。

(五)场外配资常见模式

 

1.伞形信托模式

(1)配资公司通过信托渠道融资

 

配资公司以自有资金在信托公司(信托产品管理人)发行一款结构化证券投资产品,产品名称为“***信托计划”,并开立信托专管账户,并由托管银行对信托资金进行托管。

由于设立该信托的目的是配资参与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投资,故该信托计划,会到证券公司开立股票账户(信托计划母账户)。

如上图,配资公司现有1000万元资金,还需要2000万元资金,由于政策监管的原因无法直接从银行融来资金,便委托信托公司,发行结构化信托计划筹集资金。配资公司自身作为劣后级投资者/委托人申购1000万元,银行理财(可为一个主体,亦可为多个主体)等作为优先级投资者/委托人申购2000万元,此时配资公司即通过信托渠道融入成本相对比较低(8%/年)的2000万元资金(融资杠杆比例1:2),加上自有资金1000万元,账户共有3000万元资金。该信托资金由托管银行专门托管,该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管理。信托公司以该信托计划在证券公司开立了一个股票账户(信托计划母账户),用于股票买卖交易记账,此时这3000万元资金还是由托管银行进行托管,并与股票账户的记账余额同步。

劣后级委托人配资公司,借用信托通道,融入2000万元资金,用于买卖股票,银行等作为优先级委托人,只提供资金,不参与信托计划股票账户的交易,信托计划股票账户交易指令由劣后级委托人配资公司来发出、操作,信托公司收到配资公司的交易指令后,在通知证券公司执行,证券公司核实交易指令后,便通过股票账户进行执行交易指令,最终实现股票的买卖交易。

上述环节中,信托公司按规定向配资公司分配股票交易账户(子账户)时,配资公司会与信托公司沟通,通过HOMS系统与信托公司交易系统对接,HOMS系统与信托公司交易系统对接上后,配资公司的交易指令都将通过HOMS系统传达。

(2)配资公司招揽客户(股神)

配资公司融入资金后,同时也具备了买卖股票的条件;但配资公司的真正目的不是投资股市,而是利用该资金对外再招揽客户,招揽那些需要资金来进入股市买卖股票的真正投资者客户。

股神A手里有10万元,自信投入股市后能翻一番。觉得10万元不够,想多挣点,还需要90万元便找到配资公司借来90万元(融资成本10%/年)。投入100万元,在股市里这么一倒手出来就变成200万元,还掉配资公司本息不超过99万元,股神A净赚100来万元。10万元投入,净赚100万元,这钱谁不愿意挣?这也是市场上为什么有那么多股神、那么多配资公司的原因。

(3)使用HOMS系统进行股票账户二级分仓

配资公司招揽来股神客户后,使用HOMS系统进行二级分仓,如下图:

 

股神投资于股市,缺少资金,又不符合融资融券的条件,便找到配资公司进行场外配资融资。股神向配资公司交纳10万元的保证金,配资公司向股神提供90万元的资金融通(融资成本13%-20%/年),此时股神共有100万元的资金。该100万元资金不是直接给股神或放到股神的账户,而是放在配资公司为股神开立的交易账户,该交易账户为虚拟账户,是通过配资公司的HOMS系统进行二级分仓所开立的交易账户。配资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控制该账户即平仓权,一般情况下该交易账户由股神独立控制、独立操作、独立交易、独立清算。股神通过二级分仓开立的虚拟账户,进行独立操作,发送交易指令,通过HOMS系统传到配资公司已经连接的信托公司的交易系统,进而传达到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审核并执行交易指令。

上述配资公司在HOMS系统端进行二级分仓,而不在信托公司的交易系统中分仓,间接突破了信托公司原有交易系统的合规性分仓控制限制。

(4)收益时资金清算或亏损时补足保证金或强制平仓

股神在独立交易的同时,配资公司负责该交易单元的盯盘,如果股神获利了,配资公司与股神进行收益资金清算;如果在运营期间该交易单元的亏损幅度接近10万元,配资公司会要求股神补足保证金,否则进行强制平仓。

强制平仓之后,配资公司再找新的股神客户加入,直至信托产品到期或触及产品层面的止损阀值。假设3000万的资金全部卖完,配资公司将获得2000万资金的5%到12%的净收益以及1000万元的13%-20%的纯收益,且为无风险收益,此模式为批发转零售的模式。

(5)该模式完整的交易架构图如下

股神1、股神2等投身与股市,自有资金不够,找到配资公司进行融资(场外配资)。配资公司不是直接把资金借给股神,而是先让股神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比如是10万元;配资公司再按一定的比例提供资金,比如90万元(杠杆比例为1:9);股神交纳的保证金及配资公司提供的资金共100万元,存放于配资公司向股神提供的二级分仓股票账户,该账户由股神独立操作、交易、清算,由配资公司监督;当股神亏损到预警线时,配资公司会要求股神补交保证金,若未补,配资公司强制平仓。其中涉及的二级分仓、预警线、强制平仓等功能都是通过HOMS系统客户端实现。配资公司的客户数量较多,其资金不够,配资公司通过信托为自己融资,以便进一步扩大配资规模,如上图所示。

2.P2P公司模式

(1)P2P平台融资

P2P公司模式,P2P公司就是配资公司。与信托渠道融资模式向银行等融入资金所不同,P2P平台渠道融资是通过P2P平台,向民间资金所有者ABCD等以低成本利息融入资金。此处的ABCD等资金所有者,可能是民间自然人资金,也可能是银行等资金。

P2P公司(配资公司)在证券公司开立股票交易账户(母账户),并委托银行对资金进行托管。同时,P2P公司在与证券公司沟通合作事宜时,会将其HOMS系统与证券公司的交易系统相衔接,为后面股票账户二级分仓做好铺垫。

(2)P2P公司招揽客户(股神)

P2P公司融入资金后,同时也具备了买卖股票的条件;但P2P公司的真正目的不是自己去买卖股票,而是招揽股市中缺乏资金的投资者(股神),将前面低息融入的资金提供给股市投资者(股神)。

(3)使用HOMS系统进行股票账户二级分仓

P2P公司找来了投资者客户(股神),又有买卖股票的交易账户,再使用HOMS系统进行股票交易账户二级分仓,为股神开立独立账户,如下图:

(4)收益时资金清算或亏损时补足保证金或强制平仓

股神在独立交易的同时,P2P公司负责该交易单元的盯盘,如果股神获利了,则进行资金清算分配;若亏损,则要么补充保证金继续交易,要么由P2P公司强制平仓。

P2P配资公司,通过HOMS系统对股票交易账户进行二级分仓,为投资者(股神)开立了一个独立的股票交易账户(虚拟账户),股神可以通过这个账户进行独立的股票买卖交易、清算等操作,而P2P公司则对该账户拥有强制平仓权限。

(5)该模式完整的交易架构图如下

 以上伞形信托模式、P2P模式两种场外配资模式是比较常见的,其中伞形信托可以撇开配资公司进行独立进行配资。另外,不是说只有这两种,也不是单纯的各自独立,信托与P2P也可以相互结合进行场外配资,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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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配资合同效力及责任承担


《九民纪要》关于场外配资合同的效力及责任承担的规定如下:

会议认为,将证券市场的信用交易纳入国家统一监管的范围,是维护金融市场透明度和金融稳定的重要内容。不受监管的场外配资业务,不仅盲目扩张了资本市场信用交易的规模,也容易冲击资本市场的交易秩序。融资融券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信用交易方式和证券经营机构的核心业务之一,依法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

【场外配资合同的效力】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对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券法》第142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

【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

场外配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用资人向其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分享用资人因使用配资所产生的收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用资人以其因使用配资导致投资损失为由请求配资方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用资人能够证明因配资方采取更改密码等方式控制账户使得用资人无法及时平仓止损,并据此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用资人能够证明配资合同是因配资方招揽、劝诱而订立,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全部或者部分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配资方招揽、劝诱行为的方式、对用资人的实际影响、用资人自身的投资经历、风险判断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判决配资方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一)专业名词解释

在理解《九民纪要》中关于场外配资的规定前,有必要先对其中涉及的专业名词作一个简单的解释,以便于更加容易理解。

1.金融市场

金融市场又称为资金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是资金融通市场。

所谓资金融通,是指在经济运行过程中,资金供求双方运用各种金融工具调节资金盈余的活动,是经营货币资金借款、外汇买卖、有价证券交易、债券和股票的发行、黄金等贵金属买卖等所有金融交易活动的总称。资金融通简称为融资,一般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直接融资是资金供求双方直接进行资金融通的活动;间接融资则是指通过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所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

金融市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1) 按融资期限,可分为短期金融市场和长期金融市场。

短期金融市场亦叫货币市场,货币市场是融通短期(一年以内)资金的市场;货币市场包括金融同业拆借市场、回购协议市场、商业票据市场、银行承兑汇票市场、短期政府债券市场、大面额可转让存单市场等。

长期金融市场亦称资本市场,资本市场是融通长期(一年以上)资金的市场。

(2) 按交易对象,可分为本币市场 (包括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证券市场等。

2.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又称长期资金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与货币市场相对应的理论概念,资本市场通常是指由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融资活动组成的市场,由于在长期金融活动中,涉及资金期限长、风险大,具有长期较稳定收入,类似于资本投入,故称之为资本市场。

本质上,资本就是财富,通常形式是金钱或者实物财产。资本市场上主要有两类人,寻找资本的人,以及提供资本的人。寻找资本的人通常是工商企业和政府;提供资本的人则是希望通过借出或者购买资产进而牟利的人。

资本市场,可分为中长期信贷市场和证券市场。中长期信贷市场是金融机构与工商企业之间的贷款市场;证券市场是通过证券的发行与交易进行融资的市场,包括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基金市场、保险市场、融资租赁市场等。

3.证券市场

证券,是多种经济权益凭证的统称,因此,广义上的证券市场指的是所有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狭义上,也是最活跃的证券市场,指的是资本证券市场、货币证券市场和商品证券市场,是股票、债券、商品期货、股票期货、期权、利率期货等证券产品发行和交易的场所,是资本市场的主要部分和典型形态。

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为解决资本供求矛盾和流动性而产生的市场。证券市场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方式实现了筹资与投资的对接,有效地化解了资本的供求矛盾和资本结构调整的难题。

证券市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1)按证券进入市场的顺序,可分为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证券发行市场又称为“一级市场”或“初级市场”,是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按照一定的法律规定和发行程序,向投资者出售新证券所形成的市场。证券交易市场又称为“二级市场”或“次级市场”,是已发行证券通过买卖交易实现流通转让的市场,包括场内市场(交易所市场)、场外市场(店头市场或柜台市场)。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2)按证券的品种,可分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以及衍生证券市场等子市场,并且各个子市场之间是相互联系的。

4.信用交易

信用交易又称保证金交易(Margin Trading)或垫头交易、杠杆交易,在传统证券市场中是交易者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的保证金或者一定的证券,而由证券公司提供融资或者融券进行交易,是一种以小博大的投资方式,在带来更高的效益的同时风险也更高,投资需谨慎。信用交易,主要包括融资融券交易、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等。

5.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一般指融资融券交易(securities margin trading),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向投资者出借资金供投资者买入证券,或者向投资者出借证券供投资者卖出,并向投资者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融资融券交易,包括融资交易与融券交易。通俗地说,融资交易就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担保,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用于证券买入,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融券交易就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担保,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入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证券归还并支付相应的融券费用。

(二)规定背后的监管原理解读

1.监管目的:维护金融市场透明度和金融稳定。

2.监管措施:将证券市场的信用交易纳入国家统一监管的范围。

3.配资业务:(1)场外配资(违法)+ 融资融券(合法、场内配资);(2)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

4.场外配资:(1)不受监管;(2)盲目扩张了资本市场信用交易的规模;(3)容易冲击资本市场的交易秩序。

5.融资融券:(1)证券市场的主要信用交易方式;(2)证券经营机构的核心业务之一;(3)依法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

(三)场外配资合同的效力

根据《九民纪要》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无效。包括(1)单位(资金方)与用资人(股神)的场外配资合同,以及(2)个人(资金方)与用资人(股神)的场外配资合同,均无效。

(四)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

 

根据《九民纪要》的规定,场外配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配资方与用资人根据各自的过错,需承担各自的责任。

1.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1)用资人收益与亏损自行承担。若用资人因借用配资方的资金投资收益了,可以不向配资方分配收益,即使合同有约定;同时,若亏损了,也不能向配资方请求赔偿。(2)配资方的利息与费用约定成为泡影。依双方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配资方请求用资人向其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双方各有过错的情况下:(1)首先是配资方过错。若因配资方采取更改密码等方式控制账户使得用资人无法及时平仓止损的,且用资人能够证明的,配资方将需要赔偿因此给用资人造成的损失。(2)其次还是配资方过错。若配资方招揽、劝诱用资人订立配资合同,且用资人能够证明的,配资方将需要赔偿因此给用资人造成的 损失。此种情形下的赔偿责任分配比例,还需综合考虑以下四个因素:①配资方招揽、劝诱行为的方式;②对用资人的实际影响;③用资人自身的投资经历;④风险判断和承受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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