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的有关规定
作者:骆军军律师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
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 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693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 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民法典》第694条)。在一般保证的情形,债权人依 主合同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时,保证期间因未完成而失去意义。 如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不向主债务人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债权,保证人 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无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之适用。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在保证期间 内,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不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必要)时,保证期间因未 完成而失去意义。如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 担保证责任,无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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