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处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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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处罚政策

作者:骆军军律师

计划生育处罚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严肃执法,正确行使法律赋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按照如下标准处罚:
(一)当事人实施下列违法行为:
(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0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能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当事人实施下列违法行为:
(1)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2)未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格的机构或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
(4)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能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限本条第1、3、4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限本条第2项)。
(三)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能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
没收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6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9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能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五)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
没收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6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能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对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不服、对二孩审批不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区、县(市)计生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口计生委或当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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