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生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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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生育子女

作者:骆军军律师

[B]事项名称:[/B] 申请再生育子女

[B]办理单位: [/B]区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科

[B]办理地址:[/B] 生育管理所在地镇乡(街道)计生办(科)

[B]办理程序:[/B] 

1、申请再生育夫妻到生育管理所在地的村、社区(居)委会或镇乡(街道)计生办(科)领取《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2、夫妻双方提交《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及有关材料,村、社区(居)委会核实并签署意见;

3、镇乡(街道)计生办(科)受理(5日内);

4、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公示七天(20日内);

5、区计划生育局审核后作出审批决定(30日内),如属特殊对象审批,区计划生育局审核(20日内)后,报送市计生委;

6、送达《再生育审批决定通知书》和《再生育证》(10日内);

7、公告。

[B]所需材料: [/B]

(一)基本材料:

1、《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夫妻双方身份证;

3、户口簿或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4、结婚证;

5、女方近期一寸照一张。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供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提供夫妻双方独生子女证明;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提供两代独生子女证明;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提供只生育一女或两个女儿证明及赡养公证书和姐妹同意意见书;

4、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提供烈士证明和独生子女证明;

5、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提供未生育证明及离婚证或判决书;

6、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提供丧偶证明及未生育证明;

7、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提供市级病残儿童医学鉴定证明;

8、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提供从事井下作业的证明;

9、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不育,已经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提供区级以上医院不孕症证明及收养证;

10、其他特殊情况所需提供的材料。

承诺时限: 以上述办理程序中承诺时限为准。

[B]办事依据:[/B]

1、《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关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实施再生育审批的规定》(浙人口计生委[2004]24号)
3、《省人口计生委关于重新印发<浙江省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办法>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 [2004]42号文件)

4、《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增加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范围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7]45号文件) 

5、《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增加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条款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8]92号文件)

6、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适用范围的解释》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8]93号文件)

咨询电话: 0571-86225724 0571-8622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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