坠楼亡男童父母未尽到安全防范责任担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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坠楼亡男童父母未尽到安全防范责任担主责

作者:骆军军律师

     2009年9月,两夫妇一同进城务工,并带着刚满周岁的儿子租住在的一间4楼民房内,一租就是两年。2011年10月25日,父亲一大早就赶去了工厂,母亲尤丽七手八脚地帮小志辉穿好衣裤,喂了几口稀饭,便赶着出门上班,临行前还叮嘱道:“辉辉,自己乖乖在家玩儿,妈妈上完早班就回来。”

  虽然这样的场景已经延续了1年多,但是粗心的尤丽那天却忘了锁门。小志辉在妈妈出门后独自一人跑到了楼道玩耍,上午8时左右,有邻居发现小志辉摔到底楼地面。虽然报警后小志辉被立即送往医院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治疗无效死亡。悲痛欲绝的两夫妇,将房主陈升,收租的房东外甥女陈怡、罗源县深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近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这起男童出租房坠亡案件,判决维持原判。认定孩子的父母对损失自行承担90%的责任、陈升承担10%的责任,判令陈升经济赔偿5.7万余元,驳回了尤丽、谢晖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称,该案在一审期间罗源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对过道楼梯护栏进行测量,其楼梯栏杆扶手高度等数值均不符合规定,陈升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对谢志辉的死亡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尤丽、谢晖明知出租房存在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向房主提出修改或自行设置防护,且对年仅3周岁的谢志辉疏于监护,未尽到安全防范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

  陈怡是房主陈升的外甥女,受委托收取租金,无需承担共同赔偿责任;陈升的房屋属自建产业,其与物业公司仅为代收水、电费的合同关系,深远物业公司也无需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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