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规定
作者:骆军军律师
认为原告在进行离婚诉讼时知晓有银行存款的存在,并非是离婚后才发现。请求再次分割财产已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本案属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法定情形之一。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包括四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对于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的纠纷;二是当事人协商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的纠纷;三是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纠纷;四是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本案属于第四种情形,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期限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及《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本案原告离婚后,一直δ按法律规定对存款情况进行申报或主张,其现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已超过二年,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3、本案启示:“眠于权利之上,将失去权利保护!”离婚后的原夫妻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但权利人必须在法定诉讼时效内行使,不能怠于行使权利;如果躺在权利之上睡觉,长期不行使权利,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限,将失去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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