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不能提出离婚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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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不能提出离婚的情况有哪些?

作者:骆军军律师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适用在上述期间限制男方离婚请求的规定,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 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不受此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

6个月内,不顾自己身体负担提出离婚,往往是出于重大、紧迫的原因,而其本人对离婚及其后果 已有思想上的准备,如不及时受理其离婚请求,很可能不利于对孕、产妇和胎、婴儿的保护。在此期间,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也是依法允许的,因为,此类离婚请求既是男方提出来的,又是女方提出来的。

(2)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男方离婚请求不在此限。何为确有必要?根据以往审判实践经验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可以作为例外,在上述期间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如女方在婚后和他人通奸以致怀孕等。人民法院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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