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房协议争议处理规定(供参考用途)
作者:骆军军律师
婚前购房协议争议处理规定(供参考用途)
■ 婚前一方出资,并以自己名义购房,另一方未出资。
在此种情况下,即使双方已经在该房内同居,该房仍应属于一方婚前财产。
■ 婚前以一方名义购房,双方出资。
对于此种情况主要区分两种情形:
其一,一方购房,另一方虽有出资,但无法举证证明出资系双方达成婚后共同居住目的,该方法法院一般倾向于认定一方个人财产。
其二,对于另一方的出资在恋爱不成时是否需要退还,主要由法院根据双方出资目的的举证以及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 婚前以一方名义购房,另一方全额出资。
在司法实践当中,不同地方的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定性、适用法律、返还基础都有不同,因此建议在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是婚后共同生活为目的,律师可以考虑代理思路为已结婚为目的的大额金钱的返还,也许会挽回委托人的损失。
■ 婚前以双方名义购房,一方出资。
在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处理较为原则,若双方没有另行约定,则出资方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将会被视为未出资方的赠与,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又无按份共有约定,该房被认为共同共有。
若在产权证上明确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双方当事人按份共有。若双方恋爱不成无法继续居住,可由一方将产权份额售给另一方,或诉至人民法院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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