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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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

作者:骆军军律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 条规定: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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