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婚姻法》的二十点重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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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婚姻法》的二十点重要修改?

作者:骆军军律师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民法典》到底对《婚姻法》做了哪些重要修改呢。

一、删除了《婚姻法》第2条中规定的实行计划生育制度。表明国家有意识地淡化计划生育的规定,遵循自然、遵循人们自主的生育意愿。当然《宪法》中对计划生育规定并没有删除,相信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删除有关计划生育的内容将会逐步提上日程。

二、删除了《婚姻法》第6条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基于我国男女初婚年龄已经到了25岁左右,初育年龄到了26岁以上,因此,再鼓励晚婚晚育完全没有必要,过晚生育对母婴的安全、保健也不利。

三、删除了《婚姻法》第7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规定。一些疾病只对生育或后代有一定影响,但并不影响结婚。《民法典》的规定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四、修改了《婚姻法》第11条关于受胁迫可撤销的期限从“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延长了当事人的救济期限,也符合当事人在受胁迫期间无法正常行使权力的实际情况。

五、增加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有效保障了配偶对于婚前重大疾病的知情权。

六、增加无效和可撤销婚姻,无过错方可主张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有效的保障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七、吸收了《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精神,增加了“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规定

八、增加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劳务报酬”、“投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劳务报酬和工资、投资和生产、经营具有同等属性,增加“劳务报酬”、“投资收益”更加明确。

九、婚姻法第30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民法典》则新增子女不得干涉父母离婚的规定,表述更加完整、准确。

十、《民法典》第1073条吸收了《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精神,新增“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规定,改变了过去只有在离婚诉讼中才能确认的亲子关系的途径。

十一、《民法典》第1076条增加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事实上,自愿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均会要求当事人提供书面协议,《民法典》将书面协议规定为强制要求,避免了法律规定不明确带来当事人的困扰。

十二、新增协议离婚的增加 30 天冷静期,避免轻率离婚,提高婚姻家庭的稳定。

十三、《民法典》第1076条增加了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在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基础上,也要对债务处理进行协商一致。避免了当事人离婚后,因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债务处理再次发生纠纷。

十四、吸收了《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增加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避免久判不离,甚至导致伤害案件的发生。

十五、明确婚姻关系的解除时间,《民法典》第1080条增加“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十六、对《婚姻法》第36条的规定更加细化,更加具有操作性,特别是对孩子的年龄进行明确限定。《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十七、增加了夫妻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在双方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应当对无过错方权益予以考虑。加强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及适当惩罚过错方。

十八、增加了离婚财产补偿制度,《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十九、离婚损害赔偿增加了“其他重大过错”,避免了《婚姻法》规定过窄,无法适应社会变化,扩大了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

二十、《民法典》第1092条在《婚姻法》第47条基础上,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删除了“离婚时”这一条件,意味着一方当事人只要有上述行为,即可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解决了实际生活中一方当事人特别是掌握财产一方,为达到转移财产而不受惩罚的目的,在提出离婚前,很早就将财产隐藏、转移而另一方无能为力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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