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有关“离婚冷静期”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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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有关“离婚冷静期”相关规定

作者:骆军军律师

离婚冷静期是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关注热度最高的话题之一。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需要先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后,双方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这三十天就是大家说的“离婚冷静期”。

在这三十天“离婚冷静期”之内,夫妻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而且三十天“离婚冷静期”满之后的三十天内,夫妻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只要有一方没有到场申请的,也视作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规定中,除了协议离婚的方式外,也可选择诉讼离婚,并且对家暴、吸毒、赌博、重婚等情况作了具体规定。

此外,这次专门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问题,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许离婚”,充分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五编第四章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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