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离婚冷静期”?----《民法典》第1077条
作者:骆军军律师
什么是“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第1077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为了预防在协议离婚中出现的冲动型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就有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贯彻民法典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民政部近日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了调整,在离婚程序中增加了“冷静期”。
落实关于离婚登记的新要求
关于离婚登记的新要求已在我市开始实施。当事人双方持规定的有效证件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登记申请书》,领取《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后只能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从申请到最终办理,只能在同一个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不得以跨区域通办为由,到另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申请时当事人户口在甲地,而审查登记时户口迁到乙地,甲地婚姻登记机关因已无管辖权可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并视情况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
落实关于离婚登记冷静期的新要求
1.冷静期30天。从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的次日为第1天,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息日的,以法定休息后的次日为冷静期的最后一日。这一天可受理当事人的撤回申请,但不可办理离婚登记。
2.审查登记期30天。自冷静期届满次日开始计算第1天,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息日的,以法定休息日结束的次日为最后一日。在审查登记期30天内的任意一工作日,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因各种原因导致办理不成功的,只要在30天内都可以受理。如果在审查登记期30天内,双方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登记程序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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