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 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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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 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作者:骆军军律师

【案情简介】
苏某与张某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过吵嘴、打架的情形。2018年1月,苏某因与张某再次发生纠纷,双方开始分居。2018年2月、2019年1月,苏某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一审法院均判决驳回苏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苏某未提起上诉。2020年8月,苏某再次起诉离婚,一审法院仍判决驳回了苏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苏某不服,向金昌中院提起上诉。【裁判结果】
金昌中院经审理认为,苏某与张某夫妻二人自2018年1月开始分居后,苏某多次起诉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应认定苏某与张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二审中经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金昌中院遂裁定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

【法官说法】
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同时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苏某本次提起离婚诉讼虽然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其与张某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的状态,持续至了《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处理。苏某上一次起诉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苏某与张某仍处于分居状态,且已满一年,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审法院认定苏某与张某夫妻感情未破裂,属认定事实不清。该案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就子女抚养、财产问题达成一致,也不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处理,故二审依法发回重审。

婚姻不仅意味着两个人的结合,更是责任。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必要前提。《民法典》设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让冲动离婚的人冷静。同时,《民法典》也体现了从传统婚姻家庭观到现代社会尊重选择的转变,《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冷静期和分居期分别设置于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让感情尚未破裂的婚姻重归于好,让确已破裂的感情及时止损,正是民法典对于每一个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温情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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