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向情人转账“1314”“520”,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判定妻子可以全部要回(供学习参考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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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向情人转账“1314”“520”,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判定妻子可以全部要回(供学习参考用途)

作者:骆军军律师

丈夫向情人转账“1314”“520”,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判定妻子可以全部要回(供学习参考用途)

张先生和李女士系合法夫妻。婚后,张先生与某王姓女子结识,此后两人一直保持着情人关系。在这期间,张先生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王某赠与财产,数额多为“1314”“3344”“520”等具有特定含义的数字红包,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

李女士发现这一情况后,将王某诉至余杭法院,要求其全数返还张先生所赠金额。

庭审中,双方对于往来款项金额等事实并无异议。但王某辩称,她收到的款项并非这对夫妻的共同财产,而是张先生的个人财产。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认定张先生赠与王某的钱款来源系夫妻共同财产,判令张先生赠与行为无效,王某应全数返还获赠财产。

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发生婚外不正当关系的,有违夫妻忠实义务和公序良俗原则。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

名词解释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财产,除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分析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哪些属于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有些奖金属个人所有,举个简单的例子:A与B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身为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获得金牌并获得奖金10万元,因为该奖金具有人身专属性,所以为A个人所有。

2.生产、经营的收益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举两个例子:

(1)A与B结婚,A以个人财产购买了一套200万元的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价值为300万元。那么,这100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答:不属于,因为该100万元收益属于自然增值,仍应视为个人财产。

(2)A与B结婚,A以个人财产200万元投资于甲公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100万元收益,该收益是基于投资行为所产生的,不属于孳息、自然增值范围,应视为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主要看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是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二人的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的来判断。如果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是自然增值则视为个人所有,如果是基于夫妻二人的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的收益,则视为夫妻共同所有。

3.知识产权的收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都视为夫妻共同所有。举三个小例子,请注意区分:

(1)A和B结婚,A在婚前写了一本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书出版,取得了50万元的稿费,该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

(2)A和B结婚,A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写了一本书并出版,A与B离婚后才取得50万元的稿费,此时的收益依然是夫妻共同所有,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但实际取得是在离婚后的,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A与B结婚,A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写了本书,A与B离婚后,该书出版,A取得50万元稿费,这时50万元属于A个人所有。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收益不是实际已经取得也不是已经明确取得收益,因而属于个人财产。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举两个例子:

(1)A与B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B父母去世,未立遗嘱,B继承100万元遗产,该100万元视为夫妻共同所有。

(2)A和B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B父母去世,留有遗嘱将100万元遗产留给B一人,该100万元则视为B个人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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