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的裁判要旨之离婚后财产纠纷、损害赔偿纠纷
作者:骆军军律师
【裁判要旨】
协议离婚时间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无过错方在民法典实施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时,已经超过原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一年期间,从维护民事主体权益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三个更有利于”的角度出发,应当按照有利塑及原则,适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适用民法典总责编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
配偶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离婚后三天即再婚并在不到半年内生育子女,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导致婚姻破裂,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
【裁判要旨】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于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诉讼过程中,案涉主要财产已经出售,案件的审理涉及到主要财产的原所有权取得、交易变更等情况,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事实,故应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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