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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的公告
索 引 号: 000013338/2017-00147 主题信息: 标准定额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17年05月04日 文件名称: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的公告 有 效 期: 2018年01月01日生效 文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35号 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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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与“工程总承包”的区别是什么?
政府正全力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 但目前建筑总承包的现状多为施工总承包,甚至土建总承包,与工程总承包差距甚远。 今日主要讨论六个问题: (1)工程总承包未来的市场会如何? (2)工程总承包有哪些模式? (3)施工企业从事总承包的现状如何? (4)建筑施工企业朝工程总承包转型有多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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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建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一)“新旧条文对比”一览表(2)
第十八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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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建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一)“新旧条文对比”一览表(3)
承包人根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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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建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一)“新旧条文对比”一览表(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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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依据项目经理或实际施工人出具的结算凭证主张权利,
相对人依据项目经理或实际施工人出具的结算凭证主张权利,人民法院是否还应当对合同的具体交易情况进行审查? 相对人依据项目经理、实际施工人出具的结算凭证,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就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一并进行审查。如建筑施工企业就合同标的物的使用工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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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向第三人借款,款项已汇入项目部或确实用于建设项目的,如何处理?
行为人向第三人借款,款项已汇入项目部或确实用于建设项目的,如何处理? 除非有建筑施工企业的明确授权,项目部或项目经理无权对外借款。 行为人以建筑施工企业或项目部的名义向第三人借款,第三人能够举证证明其有合理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限,且款项直接汇入建筑企业银行账户或确实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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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购买或租赁的原材料、机器设备已用于建设项目的,如何处理?
行为人购买或租赁的原材料、机器设备已用于建设项目的,如何处理? 行为人以建筑施工企业或项目部的名义,向第三人购买或租赁必备的原材料、机器设备时,未签订书面合同,或签订的书面合同中未加盖建筑施工企业或项目部印章,但原材料、机器设备事实上已用于该建设项目,且第三人不知道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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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的印章是项目经理、实际施工人或其他人伪造或私刻,
合同上的印章是项目经理、实际施工人或其他人伪造或私刻,签订的合同是否对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法律效力? 一般情况下,合同上加盖项目经理、实际施工人或其他人伪造或私刻的印章,其不代表建筑施工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对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综合全案其他证据,能够认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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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了项目部技术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图纸审核专用章等专用印章的合同
加盖了项目部技术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图纸审核专用章等专用印章的合同,其法律后果是否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 项目部技术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图纸审核专用章等专用印章已明确了印章的使用范围,一般不能认为行为人具有授权对外签订合同的表象,故建筑施工企业不应承担合同责任。但如果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