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应规避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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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应规避的法律风险

作者:骆军军律师

  风险一:在将只盖有己方公章的合同交给对方后,如何避免因对方任意添加对己方不利的合同条款所产生的法律风险?
 
      南通某建筑公司(下称南通公司)2002年曾遭遇了这么一件冤枉案:2000年8月,南通公司在张江工业区承接某外资企业厂房工程。南通公司在与甲方谈好价钱和其他合同条款后,制作好施工合同,并在合同上先盖好己方公章,但未签署日期,就把合同交于甲方盖章,但甲方以需要董事长审阅为由,拖延到十五天后方才盖章,并且在盖章时还手写添加了一条对南通公司不利的条款。然而,南通公司在拿到盖有甲乙双方公章的合同后,就忙于着手准备施工,对合同手写添加条款未予重视。在一年后工程竣工决算时,由于对当初手写条款的效力理解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最后,法院以双方提供的合同均有此手写条款,且南通公司并未为其主张手写条款无效提供任何证据为由,做出对南通公司不利的判决。
 
      南通公司颇觉冤枉,觉得不诚信的人是甲方,他们不应该不与己方商量就单方擅自在合同上添加手写条款。然而,法律有其固有的规则,面对判决,南通公司只能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
 
      鉴于此类案件频频发生,在此提醒各建筑施工企业:在将已盖好己方公章的合同或其它重要文件递交或邮寄给对方盖章时,除了要签署好己方盖章的日期,并且在合同打印稿上还应添加此条:本合同(文件)以打印稿为准,如有手写添加,手写处应另有双方盖章方为生效。
 
      另外,此条款的签订还可以防止签订合同的业务员,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作主签订对公司不利或不公平的条款。
 
      风险二:在各类建材价格大幅度上涨的情况下,如何控制闭口价合同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
 
      一、建议在合同中添加如下条款:“为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避免因建材价格大幅度上涨或下跌给合同一方造成签约时无法预料的重大损失,本着公平原则,甲乙双方约定:对运用于本合同的建材,如任一种建材政府指导价(下称指导价)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5%(具体比例双方可协商),则甲乙双方应在该指导价公布后十天内,按公布后的该建材指导价对原合同金额进行相应的追加或追减。”
      二、 在一口价(闭口价)的合同中,还应注意:
 
      1.不要使用“不管任何情形,合同总价不得调整”或“本合同以综合费用包干的方式,一次包死,由乙方自负盈亏,不得调整”等条款,以免与该添加条款相矛盾。
      2.在一口价(闭口价)的报价过程中,应以施工图为基础;在施工图未完成之前,尽可能不要以扩初图等为基础报价,因为在扩初图阶段,随着设计变更,图纸大多数情况下都会被修改,并且,有时改动非常大,若合同采用闭口的方式,对设计变更不允许调价,则风险非常大。
      风险三:在招投标工程的报价过程中,投标时如何避免因投标书所述工程范围与招标书所述不一致而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
      浙江某公司(下称浙江公司)在某工程投标过程中,投标价2300万,施工范围包括土建、水电等总承包,不包括室外给排水,具体有详细报价单。业主在进行比价筛选后,给浙江公司发了中标通知书。浙江公司满心欢喜,但在设计交底时,浙江公司才发现业主的招标文件施工范围包含室外给排水,但自己在投标时并未把该项计算在内,因此,浙江公司要求业主对此项工程作追加,但遭到业主拒绝。三天后,业主向浙江公司发了废除中标资格的通知,并立即与其他施工企业签了合约。浙江公司非常懊恼,决定通过诉讼讨个说法,但又顾虑重重,最后不了了之。
      律师提示:在招投标工程的报价过程中,投标时应对工程范围作尽可能详尽的说明,尤其是与招标文件不符之处,更需要说明。如果以侥幸的心理应予说明而不予说明,则即使中标,也会因与业主对工程范围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从而为日后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埋下了后患,严重的甚至会导致标书被业主单方废除的结局。
      另外,在投标及签约时,务必写清楚工程范围所依据的图纸名称和出图日期,并将该图纸作为合同附件,由双方在附件上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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