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办证的时间规定和逾期办证应承担的责任--杭州房地产建筑工程律师装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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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办证的时间规定和逾期办证应承担的责任--杭州房地产建筑工程律师装修律师

作者:骆军军律师

开发商办证的时间规定和逾期办证应承担的责任
    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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