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房屋租赁涉税事项办理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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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房屋租赁涉税事项办理告知

作者:骆军军律师

杭州市房屋租赁涉税事项办理告知
申请开具房屋出租门征发票应报送资料及要求

根据杭地税征[200723号《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文件规定发生出租房屋行为的纳税人,应当在30日内持有关资料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协税护税工作站办理纳税登记。纳税人房屋发生变更、暂停出租、停租等情况应在规定之日内填写《杭州市个人出租房屋变更、停业、复业、注销申请表》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协税护税工作站办理相关纳税登记。对出租人或承租人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做到据实申报的,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审核后据实按租金收入征收有关税费。
应报送资料:
1、房屋所有者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购销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杭州市个人出租房屋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5、如在街道完税后到我局开具发票的需同时提交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注:
1、若房屋产权为按份共有的,需同时随带共有人身份证及共有权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若出租无产权证的农居房,需同时随带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呈报表)》(无此表,提供户口簿及村委会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若为房屋转租,还需同时随带首次出租人的纳税完税凭证及原租赁合同的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综合征收率(中国公民)


类型

营业收入

营业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房产税

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综合征收率

1

2

3

4

5

6

7

8

9

个人非住房出租用于经营的

5000元以上(含5000元)

5%

0.35%

0.15%

0.10%

12%

0.10%

0.5%

18.20%

800元-5000元

 

 

 

 

12%

0.10%

0.5%

12.60%

800元以下(含800元)

 

 

 

 

12%

0.10%

 

12.10%

个人非住房出租用于居住的
个人住房用于出租

5000元以上(含5000元)

3%

0.21%

0.09%

0.06%

4%

0.10%

0.5%

7.96%

800元-5000元

 

 

 

 

4%

0.10%

0.5%

4.60%

800元以下(含800元)

 

 

 

 

4%

0.10%

 

4.10%

:工作流程
1、进门叫号台(大门口左侧触摸屏),领取号码综合服务(如已完税,直接取发票管);
2、携带资料在“综合服务”窗口进行审核,纳税申报并取得缴款书;
3、一楼14号窗口缴现金或自行到银行缴款;
4、再去叫号台,领取号码(发票管理);
5、一楼“发票管理”窗口将资料和缴款书递交工作人员,开具门征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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