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民工建民房 民工受伤谁赔
作者:骆军军律师
请民工建民房 民工受伤谁赔
[提要] 福清的林先生委托无施工资质的刘先生建民房,刘先生又上街找民工袁女士施工。后袁女士在干活时从楼上摔下受重伤,林先生认为伤者不是他雇的,不肯赔钱。近日,福清市法院判令林先生和刘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农村自建房出…
福清的林先生委托无施工资质的刘先生建民房,刘先生又上街找民工袁女士施工。后袁女士在干活时从楼上摔下受重伤,林先生认为伤者不是他雇的,不肯赔钱。近日,福清市法院判令林先生和刘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农村自建房出事民工受重伤
林先生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就在福清老家建房,并将两栋房屋的建设工程发包给刘先生。刘先生是民间工匠,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仅凭自有手艺承包了工程,并雇用袁女士参与施工。
2008年4月25日,袁女士在工地二层平台用铁钩勾拉装有水泥浆的铁桶时,不慎从楼上坠落摔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并于同年5月29日出院。
经司法鉴定,袁女士肋骨骨折,伤残等级为十级;胸椎多发性骨折,伤残等级为八级。
刘先生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后,表示自己已无力赔偿。林先生认为受害者不是他雇的,也不肯赔偿。在此情况下,袁女士将刘、林二人一同推上被告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房主和雇主都不想赔
庭审中,刘先生辩称,袁女士所受的伤是她自身行为造成的,施工时他还劝袁女士休息,但她就是不听,因此其对她的受伤没有行为过错。林先生是本起伤害案件的受益人,在建房活动中对选择施工人员存在过错,理应对袁女士的人身损害承担法律责任。刘还自称已垫付了不少医疗费,现已负债累累,无能力和义务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林先生也提出,袁女士是刘先生雇的,应找他索赔。林先生自建的房屋仅有两层,根据建筑法规定,其所盖房屋属于农民自建低层建筑,不需要施工人员具备施工资质,因此不存在过失选拔承揽人的过错,自己毫无责任。
法院判令两人都要赔
福清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作为雇主,在袁女士施工时未能提供足够的安全生产防护措施,致其从二楼摔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雇员存在重大过失,可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但刘先生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受害者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不能减轻自身责任。
林先生作为房主兴建两栋两层洋房,其开工建设并未取得合法的批准手续。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农民兴建两层(含两层)以上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除修缮房屋以外的施工必须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或工匠承担。林先生明知刘先生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仍将工程发包给他,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刘先生赔偿袁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14.93万元(应扣除刘先生已支付的7.19万元),林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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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法官称,由于目前农村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队伍偏少,具有施工资质的人员要求的工资又高,使得很多农民在建房时都自发选择了不具资质的人员,但建造房屋不是任何人都能从事的行业或活动,必须有一定的准入门槛,这样才能保证建筑质量和安全。因此,农民建房时一定要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队伍,以免日后的麻烦。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 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