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楼房民工受伤 房东雇主共同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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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楼房民工受伤 房东雇主共同担责

作者:骆军军律师

建楼房民工受伤 房东雇主共同担责

    近日,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决房主刘某与雇主张某连带赔偿民工贺某7万余元。
    2007年8月,广安区某乡镇的刘某准备新建四层楼房,在明知老熟人张某不具备工程施工资质和安全建筑条件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协议,约定由张某组织施工,并负担施工中的一切安全事故。9月20日下午,被张某叫来做工的农民工贺某从踏板下三楼时,突然脚下踏空,一头从三楼栽下,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治愈后被鉴定为6级伤残。房东刘某和包工头张某在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后,相互推诿,拒绝支付其余费用,无奈之下,贺某只得将两人告上法庭。
    广安区法院认为,张某作为承建楼房的包工头与民工贺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张某作为雇主应当对贺某在施工中受伤承担赔偿责任。房东刘某明知张某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技术条件仍将楼房交给张某承建,有选任过失之责,应与张某一起对贺某遭受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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