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两卖 房主被判双返定金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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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卖 房主被判双返定金并赔偿

作者:骆军军律师

一房两卖 房主被判双返定金并赔偿

  在生活中,经常会发生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出卖人又将同一房屋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房屋的情况,俗称为“一房两卖”。那么,在没有权属证书的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成为了案件的焦点。

  ■案情回放

  2009年10月,王先生经中介得知,李女士欲卖一套别墅。双方见面后,王先生得知李女士的别墅是拍卖取得,李女士手中虽没有权属证书,但有《拍卖成交确认书》,王先生决定购买这套别墅。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房屋的售价为298万元,并约定李女士应在4个月内办理房产证,而后再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到王先生名下。王先生按照约定交付了定金50万元。

  之后由于房价上涨,李女士将别墅高价卖给了杨某。目前,该别墅已由杨某另行以5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方。王先生因此将李女士和杨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两被告双倍返还合同定金100万元,连带赔偿购房损失200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李女士辩称,涉诉合同是无效的,她与王先生签订买卖合同时,还没有取得涉诉房屋的产权证,该房屋是拍卖所得,有拍卖确认书为证,她已将此情况告知王先生了,所以王先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杨某认为,即使不能履行合同,他应承担的责任也没有王先生主张的那么多,且当时也没有就房屋涨跌情况下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

  ■律师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李女士自愿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属有效,李女士应履行合同义务。李女士再次转卖别墅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别墅目前事实上仍可以办理产权证书,李女士转卖别墅的行为给王先生带来了房屋市场差价损失,法院最终酌情判定李女士赔偿王先生损失150万元。

  律师评析: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被告李女士与王先生签订了购房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合同生效。他们签约时,李女士虽未取得别墅权属证书,但依据《拍卖成交确认书》,王先生有理由相信李女士系该别墅的权利人,且李女士在将来有可能取得所有权。所以虽未办理登记,但不影响王先生与李女士签订的合同效力。而李女士又把别墅转卖给杨某,已是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给王先生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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