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作者:骆军军律师
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依法取得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或者虽未依法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等旨在移转所有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已经依法占有使用该专有部分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业主。www.148hz.com
第二条具有构造和利用上的独立性,并能够登记成为单个业主所有权标的物的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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