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维修资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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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维修资金的使用

作者:骆军军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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