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与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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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与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区别

作者:骆军军律师

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与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区别

1、性质不同。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属于本登记,其登记具有终局效力。而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属于预备登记,并非终局性的,其最终要么消灭,要么转为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2、发放的权利证明文件不同。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之后,房屋登记机构应当给抵押权人发放房屋他项权证书或房地产他项权证书。而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完成之后,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给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是预告登记证明。


预告登记是指新购买的商品房,订立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双方还应在登记机构办理相应的登记,才能保证实现自己将来的物权,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预告登记设定抵押权是指预售人取得了预告登记权利证书后,与抵押权人签订了有效的抵押合同后,须约定一定的时间,然而在登记机构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

 

 

 


在预告登记时的申请表上就体现了符合条件时抵押人同意自动转本登记的文字。
我们这里的做法是在预告登记时的申请表上就体现了符合条件时抵押人同意自动转本登记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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