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建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一)“新旧条文对比”一览表(2)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建筑工程

最新建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一)“新旧条文对比”一览表(2)

作者:骆军军律师

第十八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 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