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者维权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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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者维权手册

作者:骆军军律师

劳动者维权手册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 到哪个职业介绍机构求职好?
市场上,一些不法职业介绍机构,利用下岗失业人员求职心切的心理,非法收取介绍费,使许多人上当受骗。这里提醒广大求职者,一定要到正规的职业介绍机构求职。我国职业介绍机构分为盈利性和非盈利性两种。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是承担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免费为求职者提供服务。它免费向求职者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向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推荐其参加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免费办理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录用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等项事务;同时在服务场所还免费公开发布当地岗位空缺信息、职业供求分析信息、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2、 什么是就业准入制度?
就业准入制度是指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的一种制度。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由劳动保障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3、 什么是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几级?
职业资格这个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我国在职业资格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
4、 如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职工如果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可资助到当地政府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根据所申报的资格条件,确定自己申报的等级。如果需要培训,要到经过政府批准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知识要求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个部分。知识要求考试一般采用笔试,操作技能考核一般采用现场操作加工典型工件、生产作业项目、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经鉴定合格者,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5、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有什么规定?
凡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就是使用童工。国家严令禁止使用童工。任何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不得招用童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也不得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也不能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除外。
6、 用人单位的格式劳动合同能改么?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都有事先拟好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还可以与企业协商约定其他条款。不管什么样的合同,都应当由当事人之间协商确定,只要是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都是有效的劳动合同。
7、 劳动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中必须要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同时,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如试用期限、商业秘密的保护和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
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任何单位都要参加。因此,不必再劳动合同中另行约定。
8、 劳动合同应以什么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具有严肃性,它把合同内容条文化了,便于当事人双方履行和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也有据可查,从而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人员,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9、 临时工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么?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岗位上用工,仍然要与职工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只是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短些或按照完成工作任务的期限来确定。
即使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也要签订劳动合同。
10、劳动合同期限多长?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
(1)由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在订立合同时就明确约定了期限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即没有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存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以完成某项工作或某项工程为有效期限的劳动合同,该项工作或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就终止。
合同期限应当协商确定,用人单位不能强行规定期限。
11、试用期应该是多长?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目前我市实行的规定是: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可以超过3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12、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能否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
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一旦用人单位有这种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13、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当某种情况的出现使得原来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存在困难或者不可能时,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对原合同内容的修改或者补充,未变更的部分继续有效。经双方协商同意依法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变更劳动合同,也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14、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在任何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也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合同的有关规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下列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2)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4)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6)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的。
15、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劳动者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100;(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4)用人单位因频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要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此外,依照《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应当订立或续订而未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都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工作时间不满整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
16、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经济补偿金以职工工资为标准。工资计算标准是解除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本人正常履行劳动义务的十二个月的约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与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应当一次发给。
17、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为了维护劳动者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权益,国家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使劳动合同届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尚处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延续至劳动者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时终止。(2)劳动者因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关系,享受有关伤残待遇。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工伤职工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8、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履行什么手续?
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者解除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书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除此之外,还应履行其他的一些手续,如工资、经济补偿金的结算,工作、业务的交接,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结转,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也要进行清理等。
19、哪些收入属于工资?
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它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0、用人单位能够以发放实物代替货币支付工资么?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1、工资应多长时间就支付一次?能够委托他人代领么?
工资应当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也可以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另外,有些单位委托银行发放工资也是允许的。
什么时间发工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22、企业不按时支付工资怎么办?
用人单位没有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属于无故拖欠工资行为,使侵权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23、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在何时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就不存在了。为了保护劳动者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付清劳动者工资,不必到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而且必须一次付清,不能拖欠或克扣。
24、什么是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资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最低工资标准也就不同,即使在同一省市,各区县标准,而且都要进行定期调整。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5、劳动者每月的全部收入总和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就没有问题了么?
虽然劳动者从用人单位获得的收入都属于工资范畴,但以下收入不包括在最低工资范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障福利待遇等。因此,劳动者不能简单地认为每月收入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就没有什么问题了,劳动者还应当根据自己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和劳动强度弄清所得工资的组成,并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工资数额。
26、企业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
企业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须向劳动者额外支付加班费。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300的工资报酬。
27、小时标准工资如何折算?
实行月薪制的劳动者,在支付加班加点时,其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应按此进行折算。
28、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如何计算?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要以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为基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安排加点的,支付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150的工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分别支付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200和百分之300的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也有索要加班加点工资的权利。
29、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资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内,具体某一天、某一周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者40小时,但是,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不定时工作制度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日延长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不管采用哪种工时制度,都要保证劳动者恢复体力的休息时间。
30、哪些职工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一般是指那些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如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如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行业,以及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的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但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形式确保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
31、哪些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中的下列三类职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是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时间衡量的职工;二是企业中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是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必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
32、职工有权拒绝加班么?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超过标准工作时间工作,称为加班加点。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首先必须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其次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也就是说劳动者若不同意加班有权拒绝。除此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也不是随意的,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个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但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是由于下列情况,劳动者不得拒绝:一是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是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
怀孕7个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的女职工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拒绝加班。
33、女职工产假有何规定?
女职工产假不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格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产假期间,即时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34、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怎么办?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这一制度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法定年龄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
基本养老保险是强制实施的,按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用人单位如果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就收到损害,并将直接影响其晚年生活。因此,广大劳动者有权监督用人单位及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如果用人单位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35、职工个人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本人工资”是指职工个人的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60的,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60作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300座位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36、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什么用?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设立的唯一、用于记录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计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的帐户。
个人帐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个人帐户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等共同构成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如果不符合退休及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按规定转移。
缴费越多,个人账户储存额越多,将来领取的养老金也就越多。
37、职工死亡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以继承么?
职工无论是在职时死亡还是离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都是可以继承的。
职工如果是在职期间死亡,其继承额为职工死亡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单位划入的部分不能继承。
如果是离休后死亡的,继承额为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38、什么是退休?法定退休年龄时多少?
所谓退休,是指劳动者达到法定年龄或因公、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目前,我国法定的退休年龄为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并在这类岗位工作达法定年龄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和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9、什么是失业保险?那些单位和个人可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人,由于非本人原因而失去工作,无法获得维持生活所必须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期间内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户及其雇工也应参加失业保险。
40、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1缴纳失业保险费。
41、劳动者失业后,能够领取多长时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多少?
劳动者失业后,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实践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确定: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累计缴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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