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 误工费 的具体计算方法
作者:骆军军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确定的是月工作天数20.92天,年工作天数251天.
误工时间的确定
误工时间是计算误工费的一个重要要件,关系到误工费的多少,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关系中有关当事人的利益,对此应当明确界定。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误工时间分为两种,一种为非持续性的误工,这种误工的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必须是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不能是其他的医疗机构;另一种为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这种误工的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即从受到伤害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定残之后赔偿残疾赔偿金,不再赔偿误工费。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也要对实际的误工费进行赔偿,误工费的计算,从侵权行为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不过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未对此予以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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