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 误工费 的具体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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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 误工费 的具体计算方法

作者:骆军军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确定的是月工作天数20.92天,年工作天数251天.

 

误工时间的确定
误工时间是计算误工费的一个重要要件,关系到误工费的多少,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关系中有关当事人的利益,对此应当明确界定。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误工时间分为两种,一种为非持续性的误工,这种误工的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必须是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不能是其他的医疗机构;另一种为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这种误工的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即从受到伤害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定残之后赔偿残疾赔偿金,不再赔偿误工费。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也要对实际的误工费进行赔偿,误工费的计算,从侵权行为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不过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未对此予以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

证明时间的证据是医疗机构关于治疗情况的证明,比如出院小结,能证明住院多久,住院时间就是误工时间,或者是医嘱确定的休息时间也是误工时间,或者是医院诊断患者已经治愈的时间。构成残疾的,则由伤残鉴定书表明的定残日期确定。死亡时间也由医院的死亡证明确定。

 

    关于收入状况,误工损失虽然是间接损失,但它本身是一种实际损失,因此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应按受害人的实际劳动报酬或其他形式的收入减少进行计算。在我国,一般收入是根据受害人所在工作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另外可辅以受害人往年同期的工资单,印证受害人的收入。随着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健全,受害人也可以提供税单来证明实际收入。除劳动报酬外,其他形式的收入也需要通过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这些收入的发放机构可以证明收入发放的实际理由和数额、时间。受害人主张了收入,但缺乏证据或者证明的权威性不足的,法官可以不予认定。

 

    对于无固定收入的,《解释》规定了两种方式,一是根据受害人举证确定收入计算标准;二是依据当地上一年度平均收入计算。其计算是单位时间的实际收入乘以误工时间,或者平均收入(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乘以误工时间。法律规定的是前三年平均收入,因此受害人需要证明在前三年所有的收入来源和数额。各种收入的证明方法不一,最权威的莫过于受害人最近三年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单,上面记载的收入可以认定为实际收入。当事人对主张的前三年的收入,每一笔都要有相应的书面材料来证明,否则,即使确实有损失也因为缺乏证据证明而得不到支持。如果受害人无法证明自身的收入状况或者证据不被法院采纳,则法院可以根据当地上一年度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需要注意,诉讼所在地的外地人受伤的,只能按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进行计算,否则同一次事故中的受伤者的误工费计算结果会产生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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