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是否有权主张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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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是否有权主张误工费?

作者:骆军军律师

      有人说,退休人员不需要工作,享受退休金,所以当受到伤害时需要就医治疗时,没有误工费。笔者认为这是不正确的。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于误工费是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不是根据退休年龄确定的,所以误工费的有无跟退休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说享受退休金,无额外收入的退休人员没有误工费损失,只是由于其固定收入即退休金没有减少,所以不用赔偿误工费。
     现实中,还有很多退休人员在退休后到其他单位继续工作,获取劳动报酬,他们不仅有退休金,还有额外的收入。当人身权利受到损害时,其无法在新单位继续从事劳动,额外的报酬受到损失。如果不赔偿他们的误工费,这也是不公平的。退休人员另谋新工作,并取得额外的固定收入,由于侵权行为导致额外固定收入的减少,那么该退休人员就有权要求赔偿误工费。
延伸一下,

      一、按照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误工费的标准,农村居民也有误工费。因为农民需要从事农业劳动,如种粮食、蔬菜等,因为受到伤害,无法从事劳动,经济利益也受到损失,这部分损失也要赔偿,属于误工费赔偿。


      二、误工费与间接损失的关系,笔者认为误工费是间接损失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间接损失,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实施实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没有发现关于“间接损失”的规定,它只是学理上的表述,一般指本应获得但由于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而没有获得的利益。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农业法》第七十六条,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中有“直接损失”的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笔者认为间接损失可以分为人身损害上的间接损失和财产损害上的间接损失,后者又分为侵权行为导致财产的间接损失和违约导致财产的间接损失。
人身损害上的间接损失,如《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这里的“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和“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是因为侵权行为导致身体受到伤害后的财产支出,是积极的财产损失,是直接损失;“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本应获得但由于侵权行为而没有获得的利益,属于间接损失。
侵权行为导致财产的间接损失,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这里的“其他重大损失”可以包括间接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这里的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发生在未来,是如果未发生交通事故本应获得的利益,属于间接损失。
违约导致财产的间接损失,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里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发生在未来,因为违约行为导致该利益未获得,是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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